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56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HEW YAN JING(中文姓名:邱彥錦)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1330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5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EW YAN JING 羈押期間,自民國115年4月21日起,延長二月。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HEW YAN JING(中文姓名:邱彥錦)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的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的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的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5年1月21日執行羈押,至115年4月2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院於115年2月21日對被告行應否延長羈押的訊問、聽取檢察官的意見後,並審酌被告所犯罪行、年齡、身心健康情形與在臺無固定住居所等狀況,認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應自115年4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黃怡菁法 官 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