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503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潘彥志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潘彥志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087號),提起上訴。經核被告潘彥志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崴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