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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訴字第 5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53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世聖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14年8月15日113年度訴字第15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8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黃美文法 官 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昱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