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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訴字第 6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65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叢安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嚴孟君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14年12月18日114年度訴字第1489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312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叢安應自民國115年4月21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李叢安(下稱被告)因攜帶兇器強盜案件提起上訴,經本院裁定羈押。茲因被告另案撤銷假釋,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向本院借提執行殘刑,並於民國115年4月21日起算刑期,有執行指揮書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可稽。是被告已因另案在監執行,於執行日起之羈押原因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張明道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強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