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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訴字第 62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625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思忠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70號,中華民國115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8570號、114年度偵字第9825號、114年度偵字第10266號、115年度偵字第27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思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張思忠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70號第一審判決,於115年6月26日具狀提起上訴,並稱理由另具狀補陳等語,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參照上開說明,爰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惠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秀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