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630號上 訴 人 黃章達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蔡沅諭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黃章達自民國115年5月4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理 由
一、被告黃章達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審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事由,有限制出境、出海必要,裁定自民國114年11月4日限制出境、出海至115年5月3日(原審卷二第140、155、159、171頁,本院卷第3頁)。
二、審核被告黃章達觸犯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共同恐嚇取財罪(2罪),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年2月、1年2月,定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犯罪嫌疑確實重大。被告涉犯重刑,驅吉避凶為人之本性,在重罪追訴處罰壓力下,畏罪逃亡規避日後審判及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參酌被告另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命令應於115年4月7日報到執行,然被告並未遵期報到,已經核發拘票,有執行傳票命令、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可憑(本院卷第333、335頁)。確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