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724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家瑋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115年度訴字第42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心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