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仁豪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審訴字第28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