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81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杰諳選任辯護人 黃豐欽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德凱選任辯護人 張浩倫律師
黃敬唐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7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282、8267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2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28沒收部分撤銷。
其他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陳萬庭、方志倫、彭奕凱、蔡杰諳、林德凱、鐘士閎、彭奕翔(陳萬庭、方志倫、彭奕凱、鐘士閎、彭奕翔另行審結)均知悉「3,4- 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3,4-Methylenedi- oxymethamphetamine,俗稱MDMA,下稱:MDMA)及毒品先驅原料「3,4-亞甲基雙氧苯基-2-丙酮」(3,4-Methylenedioxyphenyl-2-propanone,俗稱MDP2P,下稱:MDP2P),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第四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詎陳萬庭、方志倫、彭奕凱共同基於製造第四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及鐘士閎、蔡杰諳均已預見受託所接運之甲胺水於載運時,需製造斷點以躲避警方查緝,且需提供或承租處所作為原料中轉倉庫、儲存倉庫;林德凱亦已預見受託購置與任職公司業務無關之原料、器具,接運之甲胺水於載運時,需製造斷點以躲避警方查緝,且載運該等原料、器具分別至與任職公司業務無關之不同地點存放;彭奕翔亦知悉其胞弟彭奕凱前因製造毒品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已預見彭奕凱所託另於生活區域以外之處所承租房屋、載運相關必需品等事,可能涉及製造毒品,竟均仍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第四級毒品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其等共同遂行先以製造第四級毒品MDP2P,再以該第四級毒品分別與甲胺及還原試劑進行胺化還原反應,進一步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之行為。其等製毒計畫及分工如下:
㈠推由陳萬庭負責取得第二級毒品MDMA所須使用之甲類管制化
學原料甲胺水,另出資交由鐘士閎、方志倫、蔡杰諳、林德凱、彭奕翔購買製毒所需之器材、原料、租賃存放原料之倉庫、製造毒品之工廠,再由方志倫、彭奕凱負責進入工廠內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方志倫提供新北市瑞芳區靜安路之紅色鐵皮屋(下稱:靜安路鐵皮屋)作為製毒原料儲存倉庫,鐘士閎則另提供臺北市內湖區潭美街房屋(下稱:內湖潭美街倉庫)及新北市瑞芳區𫙮魚坑路之房屋(下稱:𫙮魚坑路倉庫)作為製毒原料中轉倉庫,並指示蔡杰諳承租基隆市中正區豐稔街之房屋(下稱:豐稔街倉庫),於裝設冷凍及監控設備後,作為甲胺水之最終儲存倉庫;鐘士閎、蔡杰諳與不知情之搬家公司負責人陳喆濬(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再負責載運製毒原料至上開倉庫內。陳萬庭則再提供新北市平溪區坑頭之房屋(下稱:坑頭製毒工廠)、彭奕翔則依指示另承租基隆市七堵區長安街之房屋(下稱:長安街製毒工廠)作為毒品製造工廠,且載運部分必需品前去長安街製毒工廠(上開各倉庫、工廠所在地址詳附表一所示)。㈡民國113年5月23日前某日起,陳萬庭自大陸地區之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暱稱「小美」及「阿賢」等人之處訂購甲胺水,嗣「小美」等人於113年5月24日至同年7月30日間,以「全定化學工業有限公司」、「綺倫企業社」及「龍騰風箏小舖」等公司名義,接續自大陸地區以進口「文具」及「辦公文具」等名目,寄送甲胺水155桶(查獲時仍存留152桶)至收貨地址「新北市○○區○○○○路000○0號、256之9號」(收貨人「吳林」)。於上開貨物入境清關後,遂由鐘士閎出面與承攬運送之物流業者聯繫,並指示物流業者將逐次到貨之貨物,置放地處偏僻之三爪子坑路上開收貨地址旁之空地。鐘士閎復指示蔡杰諳、陳喆濬陸續前往收領,並將收領之甲胺水運至𫙮魚坑路倉庫內存放,及將部分甲胺水運至內湖潭美街倉庫內存放,後蔡杰諳、陳喆濬又陸續將內湖潭美街倉庫及𫙮魚坑路倉庫所藏放之甲胺水運送至豐稔街倉庫內存放。鐘士閎另於113年8月17日自內湖潭美街倉庫內將甲胺水1桶單獨運送至新北市瑞芳區偏僻巷內,交付予方志倫及林德凱,彼2人即分別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將該桶甲胺水運入坑頭製毒工廠。再於113年8月27日至同年9月24日間,鐘士閎、方志倫、林德凱、陳萬庭分別駕駛或搭乘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陸續載運製毒所需之化學原料、器材前往坑頭製毒工廠、長安街製毒工廠及靜安路鐵皮屋存放;至就製毒所需之其他欠缺原料及相關器材,則由陳萬庭指示林德凱陸續前往化學原料行購買後交付陳萬庭或方志倫,再轉送至上開製毒工廠內。
㈢其等以上開方式備妥相關製毒設備、原料、器具,將貯存原
料之倉庫、製毒工廠等處建置完備後,於113年8月間某日至113年9月24日間,推由彭奕凱、方志倫在坑頭製毒工廠、長安街製毒工廠,以上揭原料,即先將「3-(1,3-苯并二噁茂-5-基)-2-甲基氧環丙烷-2-羧酸乙酯(英文名稱為MDP2P eth
yl glycidate,或PMK ethyl glycidate)」作為主原料,製得中間物即毒品先驅原料MDP2P後,再分別與甲胺及還原試劑進行胺化還原反應製得第二級毒品MDMA,其間其等接續製造完成不詳重量之第二級毒品MDMA。
二、嗣於113年9月25日陳喆濬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載運化學器具等物品,並搭載景立尚至坑頭製毒工廠附近,經司法警察當場拘提蔡杰諳、陳喆濬、彭奕凱、景立尚到案,並在基隆市○○區○○街000號12樓(下稱:○○街住處)拘提陳萬庭、楊智全到案(景立尚、楊智全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均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另在林德凱位在新北市○○區○○路之居所外拘提林德凱到案;且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分別於坑頭製毒工廠、長安街製毒工廠、○○街住處、豐稔街倉庫,及陳萬庭、鐘士閎、蔡杰諳、林德凱、彭奕翔、彭奕凱等人住居所及所使用車輛分別扣得附表二所示物品,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而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應依陳述人於陳述時之「外部情況」是否具有可信性決定之,所謂「外部情況」係指就詢問有無出於不正方法、陳述是否出於非任意性、有無違反法定障礙事由期間不得詢問及禁止夜間詢問之規定、詢問時是否踐行應先告知義務、警詢筆錄所載與錄音或錄影內容是否相符等情,且必須依據陳述人之觀察、記憶、表達是否正確、陳述人有無虛偽陳述之動機,及對照同一待證事項之其他經過詰問證人之證述是否相同,有無矛盾之處而加以綜合決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65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共同被告即被告陳萬庭於原審審理時,就如何聯絡上訴人即被告蔡杰諳、指示上訴人即被告林德凱兩者已有不符。又陳萬庭至原審接受交互詰問,距案發時間已近1年,可見陳萬庭對於案發詳情,有記憶力相較於接受員警詢問,距案發時刻較近,記憶較為清晰,尚無暇深慮利害關係,為不實陳述之蓋然性較低等特性,且就警詢過程,業經陳萬庭自承:並無任何違法取供之瑕疵存在等情(本院卷二第57-58頁),是陳萬庭之警詢筆錄,應具有客觀外部較為可信之特別情況,又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揆諸上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林德凱及其辯護人泛稱:陳萬庭之警詢筆錄為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云云,並非可採。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之各項供述證據,檢察官、林德凱、蔡杰諳及其等辯護人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更積極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30-34、57-70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當之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三、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蔡杰諳、林德凱,就於前揭時地經陳萬庭出資進口取得第二級毒品甲類管制原料甲胺水後,由鐘士閎、方志倫、蔡杰諳、林德凱、彭奕翔分別如事實欄所載租賃或提供倉庫、工廠,搬運甲胺水、購買器材,並由彭奕凱、方志倫在坑頭製毒工廠、長安街製毒工廠以事實欄所示之方式製造不詳重量之第二級毒品MDMA成品後,即為警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等事實,固均坦承不諱,然仍矢口否認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共同正犯,均辯稱:並未與其他製造毒品之共犯有何犯意之聯絡,僅幫忙搬運東西、租房子,主觀上僅係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且未接觸過製毒筆記、器具、還原試劑、毒品先驅原料及其他負責製毒之共犯人員,未曾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故應僅為幫助犯云云,林德凱更辯以:我是陳萬庭的員工,工作內容就是送貨、驗貨、交貨矽鐵原料,由陳萬庭指示購買化學原料及相關工具,並將所購買之上開物品交予陳萬庭,均為正常工作內容,我不知道刮刀、刮勺為何會出現在房間內,這上面也沒有林德凱的指紋,可能為方志倫進行房屋水電工程過程中所遺留云云。經查:㈠前揭時地陳萬庭出資進口取得第二級毒品甲類管制原料甲胺
水後,由鐘士閎、方志倫、蔡杰諳、林德凱、彭奕翔分別於如事實欄所載租賃或提供倉庫、工廠,搬運甲胺水、購買器材,並由彭奕凱、方志倫在坑頭製毒工廠、長安街製毒工廠以事實欄所示之方式製造不詳重量之第二級毒品MDMA成品後,即為警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等事實,除據蔡杰諳、林德凱坦承不諱外,並經陳萬庭、彭奕凱、方志倫、鐘士閎、彭奕翔供述明確,並有蔡杰諳與綽號「檳榔」(鐘士閎)之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陳喆濬與綽號「阿貴」(蔡杰諳)之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景立尚扣案手機中之聯絡人「鐘」(鐘士閎)、景立尚與綽號「謙(鍾哥)」(鐘士閎)之對話紀錄等畫面擷取照片、彭奕凱、陳萬庭、林德凱、陳喆濬、楊智全等扣案手機畫面擷取照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541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照片、、行動蒐證報告(偵一卷第189-190、325-327頁、偵二卷第209、287-359頁、偵三卷第27頁、偵四卷第333頁、偵六卷第23頁)、坑頭製毒工廠現場照片(偵一卷第255頁)、被告彭奕凱手寫筆記影本(偵一卷第317-321頁)、林德凱住處拍攝之「龍騰風箏小舖」包裹面單照片(偵二卷第199-201頁)、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1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323009850號函、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114年1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323010610號函、114年1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423501330號函、附表二編號61(即D-20)、附表二編號143(即H2-05)扣案物鑑定圖譜、扣案甲胺進口一覽表(偵五卷第155-159頁)、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偵五卷第161-169頁),復有如附表二所示扣案物在卷可佐。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94①(即K-20)量杯(其中①部分)經檢驗出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MDP2P成分殘留,編號61(即D-20)不明液體、編號6(即A-6)機器攪拌器、編號30①(即A-30)夾鏈袋(其中部分)、編號46(即D-5)羥基雙羥萘酸、編號59(即D-18)瓦斯爐、編號175①(即K-1)塑膠籃(其中部分)、編號179(即K-5)電熱器、編號186(即K-12)玻璃壺、編號210①(即K-36)白色空桶(抽樣均含)及編號219(即K-45)鐵盤等物,經檢驗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殘留等情,亦有上開鑑定報告可佐(詳附表二說明欄)。是前揭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共同正犯,是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
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且客觀上行為人所實施者,並不以犯罪構成要件實行行為為限,縱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倘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均得成立共同正犯,此即所謂共謀共同正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乙、丙犯罪,雖乙、丙彼此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而於分工細緻之犯罪,雖有不同分工,然不論何角色,凡為串聯整體犯罪之重要節點,屬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凡參加實行各階段之犯罪行為者,應均為共同正犯。查:
1.蔡杰諳部分⑴陳萬庭之證述:①於警詢供稱:甲胺水我直接向中國賣家
下訂,我叫他們將貨品送到新北市○○區○○○○路106巷的瑞慈宮下面旁邊有條路裡面的空屋(即新北市○○區○○○○路000號之1空屋),進貨前我有去過,到貨後,我叫蔡杰諳去載到基隆市八斗子(即豐稔街)的倉庫,這個倉庫也是我叫蔡杰諳去租的,我有去過1、2次。蔡杰諳負責領甲胺水及租借基隆市八斗子倉庫。豐稔街倉庫的鑰匙只有兩副,我和蔡杰諳各一副,因此要把甲胺水從該倉庫拿出來只能透過我或蔡杰諳。又甲胺水需要冷藏,我就請鐘士閎、蔡杰諳去找一個倉庫具有冷藏設備,可以來儲存這些甲胺水,豐稔街倉庫本來就有冷藏設備,但我們還有另外安裝另一組冷藏設備來儲存這些甲胺水,進口的甲胺水我只有交代鐘士閎和蔡杰諳去處理等語(偵二卷第44-45、53頁、偵十一卷第123-125頁);②於偵查中稱:甲胺水寄送到三爪子坑路,一個山裡的小屋,因為我中國的朋友說這個物品離開貨運站就可能被查扣,抓到會被沒收、罰錢,所以才要放到無人居住的三爪子坑路的小屋,我直接用FACETIME聯繫蔡杰諳,叫他去接貨,中間沒有透過其他人,我叫他自己想辦法去接貨,關於甲胺水的運送是我自己跟阿貴即蔡杰諳聯繫的,因為蔡杰諳說他想要賺錢。後面也有請鐘士閎聯絡蔡杰諳去接貨,我以1公噸10萬元的報酬給鐘士閎等語(偵二卷第150、155頁、偵四卷第44頁);③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找蔡杰諳時,沒有說那麼多,是請鐘士閎跟他說,蔡杰諳只問我違不違法,我說不違法,他說好,我就離開,之後都是請鐘士閎跟蔡杰諳聯絡,承租豐稔街倉庫作為儲放甲胺水的儲存倉庫,我是請鐘士閎跟蔡杰諳找有無冰庫的地方等語(訴37卷四第45頁)。
⑵陳喆濬之證述:①於警詢稱:113年8月左右開始,「鍾哥」(即鐘士閎)請我去瑞芳一個深山裡載藍色桶子,但那些藍色桶子都有用紙箱包起來,我不知道是什麼東西,但是我每次搬的時候,都覺得臭臭的,有點像魚腥味或是發霉的味道,我替「鍾哥」搬了3次總共約50、60箱這個臭臭的東西,我載完那些桶子後,一開始是先載去新北市瑞芳區𫙮魚坑路上一個兩層樓的透天厝內下貨,一樓可以貨車直接開進去,我每次去的時候,鐘士閎找來的蔡杰諳會幫我開門,有兩次去山上領貨時,蔡杰諳都會在現場幫我接洽,我跟蔡杰諳是透過鐘士閎認識的,我每次來載貨就是有這個人在那邊等我。(經提示113年8月7日照片)我記得當天上山去載貨之前,蔡杰諳跟我說好像有被人家查,跟我抱怨說他被鐘士閎罵,說鐘士閎要他以車換車來做斷點,然後蔡杰諳說他沒有達成鐘士閎的要求,送貨過程中,是蔡杰諳請我把車留著,鑰匙放貨車側邊鐵箱,他們會處理這些貨物,所以拍照傳給他,蔡杰諳看完叫我刪掉等語(偵一卷139-152頁);②於偵查中稱:113年9月24日是鐘士閎叫我去板橋載他,他說要去下貨,因為我車上有他的貨(兩桶箱子、1臺機器、兩支鋼瓶),我去板橋時,沒有載到鐘士閎,是1名弟弟上車,我出發後,有跟蔡杰諳聯絡,蔡杰諳叫我開到平溪隧道,叫我一直開到他指定的地點,我去山上載箱子下來,我有聞到很不好聞的味道,我有問過他們,鐘士閎說是酒的原料,我也有問過蔡杰諳,蔡杰諳沒有回應我,第一次去山上搬東西時,蔡杰諳在現場,我第一次去載是蔡杰諳帶我去該處的,𫙮魚坑路倉庫內的東西要全部搬走的前一天,是蔡杰諳跟我說鐘士閎說有警察在查,𫙮魚坑路倉庫的東西載到豐稔街倉庫,前往新北市瑞芳區山區、豐稔街等處搬運箱子及器材等物品,是依鐘士閎跟蔡杰諳指示等語(偵一卷第231-235頁);並有陳喆濬與被告蔡杰諳LINE對話畫面可佐(偵一卷第193-195頁)。
⑶鐘士閎於偵查中證稱:蔡杰諳的部分是一開始陳萬庭就有去找他,但因為蔡杰諳可能車輛或是其他原因做不來,所以我又介紹陳喆濬給蔡杰諳,工錢部分是陳萬庭拿給我,我再交給蔡杰諳跟陳喆濬。陳萬庭會交代我何時何地去載「水」,我再通知蔡杰諳和陳喆濬去載,有時候陳萬庭也會直接跟蔡杰諳聯繫。陳萬庭有拿1支手機給我和蔡杰諳,我拿到的手機是拿來跟陳萬庭聯繫的,現在這支手機我已經丟掉了,另外蔡杰諳那支手機,是蔡杰諳拿來跟貨運聯繫的,這支手機後來他有交給我,我還沒拿給陳萬庭。我叫蔡杰諳跟陳喆濬去瑞芳區的某個空屋,豐稔街倉庫是我請蔡杰諳去租的,那時候是陳萬庭交代我請蔡杰諳去租,目的是要裝冷凍庫來放「水」。之後我有叫蔡杰諳去豐稔街載運藍色空桶丟棄,藍色空桶就是裝「水」的桶子。陳萬庭有交代我做斷點,照陳萬庭的指示就是把東西載來載去,換地方,陳萬庭交代我跟蔡杰諳他們說,要在沒有攝影機的地方搬貨,地點都由陳萬庭指定,抓到貨會被沒收跟重罰,所以要製造斷點防止查緝,我記得我有跟蔡杰諳說過要在沒有攝影機的地方搬貨,要規避警察查緝。還有說警察在查這批貨,因為陳萬庭有跟我說有一些「水」被警察扣起來,所以叫蔡杰諳換地點放「水」等語(偵十五卷第360-363、413-416頁)。
⑷蔡杰諳亦自陳:7月底左右檳榔哥(即鐘士閎)跟我說要我去找倉庫,離瑞芳近,具有冷凍的冰庫,找到豐稔街倉庫過後兩個禮拜,檳榔哥另外找了冰櫃的廠商,要組更大的冰櫃,架設時,檳榔哥叫我去倉庫開門,後來檳榔哥又叫我在豐稔街的兩個出口架設監視器及附屬的WIFI,架設監控應該是他們要看,這些硬體設備費用都是我先墊付,租豐稔街倉庫時房東給我2副鑰匙,一副自己保管,一副檳榔哥保管。後來好像有被司法單位盯上,所以鐘士閎在那幾次貨物轉手過程中,要求我做比較多的斷點以避免遭司法單位追緝,與陳萬庭見面後過了約1週,鐘士閎以LINE聯繫我,約在臺北市龍江街附近的85°C前給我一支工作手機,要收貨前鐘士閎會用工作手機聯繫我等語(偵一卷第27-28頁、偵十二卷第137頁);又稱:陳萬庭問我想不想多賺錢,說有件違規但不違法的工作問我想不想參與,我就跟他說可以,他只有跟我說載水,就我當時認知我認為水應該就是化學物品,後續都是鐘士閎聯繫我等語(偵十二卷第136-137頁)。蔡杰諳更於初次警詢(偵一卷第26-30頁)業已供承扣案之甲胺水為自己所有之物,明確知悉為「管制物品」,還會被海關查扣,甲胺水運送時,係放在「平湖市民活動中心橋下」,亦知悉完整之甲胺水儲存、轉移地點流程,搜索當日,更是鐘士閎要求我過去看有沒有警察等情。
⑸互參上情,蔡杰諳前往載運貨物(甲胺水)之處所係地點偏遠無人居住的空屋,且收領之貨物有類似魚腥味甚臭的味道(方志倫亦曾如是表示,參見偵十四卷第108頁),又僅為收領貨物竟需另以特別提供之行動電話聯絡,轉運至不同倉庫,亦需變換不同地點、車輛、變更行駛動線始能到達目的地,可見所收領載運之標的、空間、運送方式各節,均非比尋常,有別於一般正常貨運運送;尤以蔡杰諳已知悉可能遭司法單位監控,應已預見其自身所參與之分工不僅異於常情,甚至有可能已涉及不法,猶繼續載運,並於陳喆濬載運時多次接洽,又進而依指示承租豐稔街倉庫,並負責在該處裝設冷凍櫃、架設監視器設備以儲放原料,不單如此,其尚且保管該處鑰匙(亦曾保管𫙮魚坑路倉庫的鑰匙),豐稔街倉庫內原料貨物僅能透過陳萬庭或蔡杰諳始能進出。以其參與搬運製毒原料、設備器材,更進而覓得儲放原料之倉庫,並保管該倉庫鑰匙而可以掌控原料儲存與進出,更得擔任搬移倉庫內器材、原料,足認蔡杰諳所擔任之角色非僅單純之搬運工,其所分擔之行為,實質上已屬於製毒據點之一的控制人員,而可認其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案,透過陳萬庭、鐘士閎間接與其他共犯為犯意之聯絡,揆之前揭說明,蔡杰諳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所為屬構成要件之重要環節,應為共同正犯。蔡杰諳上開所辯:所為係構成要件外之行為,屬幫助犯云云,不足採信。
2.林德凱部分⑴陳萬庭之證述:①於警詢稱:我有拿錢叫林德凱去化工行
買一些化學溶劑跟一些器具,但我沒有跟他說用途為何,買完之後我會先請林德凱送到我三爪子坑路的家,方志倫會過來拿,我再拿給方志倫,或是叫林德凱拿給他,林德凱是我富芮源有限公司員工,是業務副理,主要工作內容是看進出口砂石的貨櫃進口狀況與交貨的事情。除了林德凱外,沒有叫誰購買相關的化學物品等語(偵十一卷第129頁);②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後來人手不夠,有時候會請林德凱幫我去收錢買我需要買的東西,林德凱在公司的薪水,原本是3萬5加全勤快4萬元,後來又多加我的助理,一個月5萬元。我曾指示林德凱購買相關製毒的器具設備應該是酒精跟管子,買了之後,有時候放到我家,方志倫在的時候是直接給他。林德凱在我們公司擔任業務副理,負責下貨櫃、出貨、進口報單等進出口業務,一開始只是業務,後面我人不夠,他會幫我買一些東西,或是客戶的禮品,客戶地點不定,有時送到人家家裡,有時送到公司,此次製毒工廠部分可能請林德凱送酒精、管子、燒杯等,有交過給方志倫,方志倫不是公司客戶,林德凱沒有問過我為何要送這些器材等語(訴37卷四第54-55、57頁)。⑵方志倫之證述:①於警詢稱:林德凱是陳萬庭的員工,會依陳萬庭的指示去買一些跟本案相關的器具後放在陳萬庭家,我再去陳萬庭家載那些器材到坑頭工廠等處,林德凱有去過坑頭工廠,我記得林德凱有搬箱子過來,裡面有一些瓶瓶罐罐等語(偵十一卷第219頁);②於偵查中稱:林德凱幫忙買溫度計等,有時候他會拿去坑頭11號或拿去陳萬庭位於三爪子坑路的家中,有時林德凱會直接拿給我,林德凱直接拿給我的時候,在這兩個地點可能都有拿給我,我的認知製毒器具來源應該就是陳萬庭提供的,因為陳萬庭叫林德凱買來的器具,就是拿來製毒用。林德凱會幫忙買一些器具,例如:轉子、三角口瓶、溫度計,是陳萬庭叫他買的,有時他會拿去坑頭11號或拿去陳萬庭瑞芳三爪子坑路,有時林德凱直接拿給我。陳萬庭提供的器具,通常都是我去找林德凱拿,因為都是林德凱轉交給我,林德凱交給我的地點不一定等語(偵三卷第196-204頁)。⑶林德凱亦不否認:①於警詢稱:有時候方志倫也會叫我幫他買個東西,但我都是自己一個人去城乙化工行或福昇化工儀器有限公司購買。陳萬庭曾找我去方志倫在瑞芳區靜安路紅色鐵皮屋把放在路邊的箱子搬進鐵皮屋門口,陳萬庭曾叫我買鹽酸、溫度計、磅秤、燒杯等用品,我於富芮源公司負責的業務內容,不會用到上述物品等語(偵十二卷第67、68頁);②於原審審理中稱:紅色鐵皮屋是方志倫住家附近,我去是因為陳萬庭叫我去那邊搬東西,搬什麼我不知道,搬東西就只是搬到路口而已,大約搬4、5箱,我去的時候,方志倫就在搬了。我去靜安路鐵皮屋1次,要去搬箱子,從馬路搬到門口,沒有進去裡面,坑頭製毒工廠是有時候要拿器材過去,陳萬庭請我去買的器材、原料,我會放到坑頭製毒工廠門口,不用交給特定人,有時候會放到陳萬庭住處,直接交給陳萬庭,那些都是封箱的,例如乙醇、丙酮、溫度計和量杯等,有到三爪子坑路旁的空地搬運過東西,有受陳萬庭指示將器材交給方志倫等情(訴37卷一第120、405-406頁)。
⑷又113年9月24日在林德凱居所即新北市○○區○○路000○0號5樓查扣之附表二編號142所示(即H2-04)刮刀、編號143所示(即H2-05)刮勺,係在該居所小孩房間查獲,而上開扣案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分別檢出有PMK ethyl glycidate成分殘留、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及PMK ethyl glycidate成分殘留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該調查站114年5月22日航基緝字第11453514920號函檢送之平面圖(偵二卷第243-253頁、訴37卷二第217-218頁)、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該局114年1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423501330號函(偵五卷第181-183頁)、編號H2-05扣案物鑑定圖譜(偵二卷第217頁)及勘驗筆錄暨擷取照片(訴37卷三第315-320、322之1-322之17頁)等件在卷可稽。雖金佑芳、方志倫證稱:查扣之上開物品非被告林德凱夫妻所購買、係方志倫前於現場施工遺留云云,惟此節不僅與林德凱於偵查中所述:有可能是我帶小孩子去坑頭那邊烤肉,小孩子可能誤把放在該處的刮勺帶回去云云不符(偵十四卷第168頁),況且該等物品並無具體特徵,方志倫如何得以辨識即為其施工時不慎遺留之物,甚至司法警察前往林德凱上址居所執行搜索時,林德凱於現場陳稱:這些全部都是她(按:即金佑芳)在用的物品等語、金佑芳亦稱:啊我那個「戳」牆壁的鏟子也是變成證物喔等語(訴37卷三第320頁)。亦即,上開證人此節證述核與林德凱遭搜索而有相關物品遭司法警察第一時間發現時,在場人之最初始反應截然不同,斯時在場之林德凱、金佑芳均異口同聲表示該等物品係金佑芳使用,而非立即表明係他人遺留現場之物,可見金佑芳、方志倫上開證述核與客觀事證不符,即非可採。林德凱上址居所兒子房間內扣得之H2-04、H2-05之刮刀、刮勺均為製毒工具,且已檢出毒品先驅原料MDP2P成分、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殘留,與在本案製毒工廠查扣物品送驗檢出之成分相同,可見該等物品與本案製毒工程息息相關,上開物品縱未採得指紋,亦無從作為有利於林德凱之認定。
⑸另林德凱居所中所放置之包裹,經執行搜索人員拍攝該包裹面單畫面記載「龍騰風箏小舖」,核與司法警察在豐稔街97號查扣而尚未拆封提單收件人「龍騰風箏小舖」相符,此「龍騰風箏小舖」更為本件扣案甲胺水進口法人之一,此有照片(偵二卷第199、201頁、偵十三卷第103頁)、甲胺水進口一覽表(偵五卷第157頁)在卷可稽。復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9所示(即H2-11)IPHONE13藍色手機畫面確實有①8月24日相片:三口燒瓶、冰庫、監視器、阿貴、冷氣等項之記載;②9月12日記事本截圖有「轉子加熱」、「乙醇」、「置頂」、「管子」、「9/套筒300*3」及「檳榔200」等紀錄;③9月11日記事本截圖有「拿0000000」、「乙醇6800」「管子一罐1300」等記載(偵二卷第191-195頁),④8月14日「異味塵蟎剋星」家電照片(偵二卷第203-205頁,為去除甲胺水於運送、製造第二級毒品過程中釋放之異味),林德凱於警詢中經提示上開①至③資料後,亦表示與公司業務無關(偵二卷第176-177頁),林德凱為本案購買器材、交付製毒師方志倫之時期,業已橫跨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預備、實際操作器材製毒之各個時期。
⑹甲胺水帶有強烈的刺鼻氨臭味(低濃度時似魚腥味),主要應用於製造農藥(如殺蟲劑、除草劑)、醫藥(如咖啡因、麻黃素)、橡膠硫化促進劑、染料以及表面活性劑,也是電子化學品及某些溶劑的重要合成原料,因其具備管制性與危險性,需申報用途並具備合格證照。林德凱固為陳萬庭所經營公司之業務副理,就公司經營項目、進口內容自不包含此等含有強烈刺鼻氣味之甲胺水,知之甚明,又工作內容僅為下貨櫃、出貨、進口報單等進出口事宜,然於本案中,陳萬庭指示多次購買諸如乙醇、丙酮、溫度計、量杯等化工原料、器材,除交付陳萬庭外,並交付予方志倫,其此部分受託購買及送交之物品、對象、地點均與公司正常業務迥然不同。林德凱參與前往之地點遍及收領貨物地點、製毒工廠、儲存倉庫等重要地點,足見林德凱並非單純偶一受託採購,亦非僅為臨時經老闆邀集而毫不知情者甚明。製造毒品係政府嚴厲查緝之非法犯行,罪責非輕,一般而言,參與製毒者多需另覓居處以外地點作為製毒工廠或儲存倉庫,以避免遭鄰居發覺檢舉為檢警查獲,且關於製毒工廠之所在,更屬隱密之處,為避免犯行曝光,應會避免讓共犯以外之不相干人士知悉製毒環境各節,本件自113年8月間至113年9月24日即已以甲胺水為原料開始製造第二級毒品,製造場所、過程中均會留有強烈的刺鼻氨臭味,然依蒐證結果(偵二卷第343、349、356頁)、林德凱之供述均顯示,林德凱於113年8月29日、113年9月6日、113年9月9日均得隨意進出製毒工程至為重要之製毒工廠(不論其進出工廠之原因、目的),多次運送製毒重要原料、器材,且與方志倫等製毒關鍵人員會合,共同進出本案重要工廠、倉庫等處,並無任何迴避製毒工廠外洩製造毒品之氣味、器材、原料,上址居所亦扣得與本案製毒相關含有MDMA等成分殘留之製毒工具,堪認林德凱係陳萬庭等人信賴之參與分工者,明知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罪計畫,其所為雖非實際操作器材者,然上開行為更屬製造毒品過程所不可或缺之環節,而可認其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案,揆之前揭說明,林德凱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所為屬構成要件之重要環節,應為共同正犯。林德凱辯解不知情、僅為一般構成要件外之幫助云云,顯忽略其主觀與陳萬庭、方志倫間共犯之犯意聯絡,屬卸責之詞難以憑採。
3.至渠等辯護人所引其他就搬運製造毒品原料、器材之行為人論以幫助犯之案例,核與蔡杰諳、林德凱於本案情節中所擔任之角色分工、參與程度各節並非相同,尚難比附援引,是辯護人上開辯護意旨容有誤會。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蔡杰諳、林德凱所辯顯不足採,
渠等之犯行洵堪認定,均足為認定,各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毒品罪之「製造」,係指就原料
、元素予以加工,使之成為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者而言,除將非屬毒品之原料加以化合而成毒品外,尚包括將原含有毒品物質之物,予以加工改製成適合施用之毒品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事法之製造行為,乃指運用各種原、物料或方法予以加工,製成其特定目的之產品,所採取之一切措施。且該製造行為常係一連串之繼續舉動或歷程,若產品初經完成,復施以純化,或液化、結晶等求其精進之加工,仍屬製造之一環。至其既、未遂之區別,應以已否違反法規範所禁制之目的為斷,凡製成客體,已具法規範所不允許之功能、效用者,即屬既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0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有關毒品之製造,其既、未遂之判斷標準,應以行為人於產製過程中,經異構化階段,亦即所製出物質之分子結構,是否已由毒品先驅原料之原有結構經化學變化為毒品之結構而為判斷,縱富含雜質、純度不佳,因已處於隨時可供萃取使用之狀態,不論該物為液體或固體,均應認製造毒品之行為已達既遂;至於最後之純化階段,僅係去其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品相及方便施用;如謂須俟純化成結晶體始為既遂,不但與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應狀態不合,且不足以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因此,若扣押物經鑑驗結果,已檢出毒品成分,表示已完成化學反應,而處於隨時可供萃取使用之狀態,應認已達既遂階段,而與可否達成其實際上供施用或販賣之目的無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794號、第395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此觀該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即明,並未限定其型態為固體、液體,而應以製出物質之分子結構是否已由毒品先驅原料之原有結構經化學變化為毒品之結構而為判斷(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7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94①(即K-20)量杯(10個其中編號K-20-2部分)經檢驗出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MDP2P成分殘留,如附表二編號61(即D-20)不明液體、編號6(即A-6)機器攪拌器、編號30①(即A-30)夾鏈袋(其中編號A-30-2部分)、編號46(即D-5)羥基雙羥萘酸、編號59(即D-18)瓦斯爐、編號175①(即K-1)塑膠籃(其中編號K-1-1部分)、編號179(即K-5)電熱器、編號186(即K-12)玻璃壺、編號210①(即K-36)白色空桶(抽樣2個均含)及編號219(即K-45)鐵盤等物,經檢驗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殘留等情,有前開鑑定書之鑑定結果在卷可查(詳附表二說明欄),可見被告等人在坑頭製毒工廠等製毒處所,已將提煉出之毒品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MDP2P,再行利用其他原料、設備經由化學作用,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禁制之第二級毒品MDMA,揆諸上開說明,其等所為製造第二級毒品行為顯然已達既遂之程度。㈡核蔡杰諳、林德凱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㈢蔡杰諳、林德凱因製造第二級毒品過程中,先行提煉出先驅
原料第四級毒品MDP2P,再完成第二級毒品MDMA之製造,其等固係以一個毒品製造之行為同時該當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製造第四級毒品既遂、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二罪之構成要件,然因上開各罪所保護者,均為國民健康及社會安全之同一社會法益,且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過程中,當亦伴隨實現製造第四級毒品MDP2P,而符合製造第四級毒品之構成要件,論以罪責較重之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既遂罪,即足以完全評價該行為之不法內涵,製造第四級毒品行為部分,即當然被吸收而不再論罪(參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587號判決意旨)。又製造完成後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蔡杰諳、林德凱於113年8月間至113年9月24日為警查獲時止
,於坑頭製毒工廠、長安街製毒工廠等地,以上述方式製造上開第二級毒品,係於密接時間、地點,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之單一犯意賡續而為,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就各階段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論以接續犯一罪。
㈤蔡杰諳、林德凱與陳萬庭、彭奕凱、方志倫、鐘士閎、彭奕
翔等人,就上述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互將對方行為視為自己行為之支配關係,均為共同正犯。
三、本件量刑因子㈠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減刑:按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謂「毒品來源」,係指被告本案所製造毒品之來源,亦即因其供述而查獲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與其本案所製造之毒品具有關聯性,始稱充足。本件係由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由全定化學工業有限公司進口甲胺水後派送地址可疑,而主動溯源查緝跟監,鎖定陳萬庭、方志倫、蔡杰諳、鐘士閎、林德凱、陳喆濬、彭奕凱等人進行搜索、拘提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行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刑事案件移送書(偵1292卷一第5-14頁)在卷可參,是本件並無因蔡杰諳、林德凱之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
㈡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減刑: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2項所指之自白,應係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為自白,而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然蔡杰諳、林德凱於偵查中、歷次審判中就本件行為之犯意,或辯稱:均不知情云云,或辯稱:僅為幫助犯,與正犯間並無犯意聯絡,僅為幫助之故意云云,均係對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之主要構成要件事實為否定供述,實難認被告於偵查中、歷次審判中均曾為自白,自無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刑之餘地。被告2人以:業已坦承本件客觀事實,應屬自白云云,尚有誤會。
㈢無刑法第59條之減刑: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必其犯
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62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經查:
1.蔡杰諳、林德凱正值青壯,四肢健全,並無不能謀生之情事,明知製造毒品對社會風氣及治安危害重大,為政府嚴加查緝之重大犯罪,竟為牟取私利,無視毒品對於他人之危害,即為本件犯行,為製造第二級毒品而進口製造原料甲胺水數量即高達155箱(為警查獲時尚存152箱),期間為儲存甲胺水即尋得、租賃靜安路鐵皮屋倉庫、內湖潭美街倉庫、𫙮魚坑路倉庫、豐稔街倉庫等4處倉庫,更斥資在豐稔街倉庫安裝冷藏、監視設備,後為實際製造第二級毒品,另再租賃、裝潢長安街製毒工廠、坑頭製毒工廠等2處工廠,是其等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不惜重本,可知欲行製造第二級毒品規模之龐大,所圖之黑市暴利,實難以預估。又甲胺水為甲級管制物品,遇明火、高熱或氧化劑有極高的燃燒爆炸風險,無論吸入、皮膚接觸、眼睛刺激,均可能造成人體重要傷害甚至致命,因其具備管制性與危險性,甲胺生產、輸入與使用有嚴格之法律管制,需有合格證件,於運送、儲存、使用上條件嚴苛,應有一定之醫療、防護設備相應,密閉封置於陰涼通風處貯存,避免日光照射和使用易發生靜電的裝置,防止激烈撞擊和震動,然竟將此等大批甲胺水放置於偏僻之三爪子坑路上收送,於運送過程中並無任何特殊標誌,隨意運送,在儲存、使用地點更無任何相應設備對應,無視此等大批甲胺水對於公眾可能造成之巨大危險,其惡性已對於製造毒品罪所要保護整體國民身心健康之法益,形成重大威脅,且其等製造之毒品若於國內流通氾濫,危害國民健康至鉅。則依本件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加以考量,尚難認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2.再以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其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與本件之犯罪情節相衡,難認有「犯罪具有特殊之原因或環境,依據客觀觀察,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可憫恕,如科以法定最輕刑期,仍嫌過重」之情形,自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
四、本院之判斷㈠駁回上訴(關於蔡杰諳、林德凱之部分及除附表二編號28以
外其餘物品沒收部分)之理由
1.原審以蔡杰諳、林德凱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又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之手段,以及其參與分工情節、程度之輕重等犯罪情節,對社會之危害程度,再考慮其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均量處有期徒刑10年2月,經核原審量刑之諭知尚屬允恰。另就附表二「是否沒收」欄所示應沒收、應沒收銷燬部分,分別審酌⑴就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殘留之違禁物及無法析離部分,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為沒收銷燬之諭知,⑵就檢驗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成分殘留之違禁物及無法析離部分,依據刑法第38條第1項為沒收之諭知,⑶就扣案物中(除附表二編號28外)製造第二級毒品、聯絡過程所用之物,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為沒收之宣告,⑷就蔡杰諳因本件犯行所獲之酬勞6萬元,依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等,經核原審沒收、沒收銷燬、沒收及追徵之諭知均屬適當。
2.上訴意旨之指駁⑴被告上訴意旨
①蔡杰諳上訴意旨略以:原審以收領貨物,需提供他人
電話、數度變換地點、車輛等,推論非正常貨物運送,然蔡杰諳之主觀上認知可能係違反行政法規範、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原審未予詳查。本件蔡杰諳運送之甲胺水,為碳鋼在鹽酸溶液中之腐蝕抑制劑,非必然為供製造毒品之用,甲胺水具有腐蝕性、易燃性,搬運風險大,蔡杰諳收取高報酬,與常情無違。陳萬庭、鐘士閎僅告知被抓到會「沒收」、「高額罰款」,不一定為刑事責任,無法反推有共同製造毒品之犯意。蔡杰諳業已坦承全部客觀事實,僅就主觀幫助犯意為爭執,其行為應屬幫助犯,應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刑,又蔡杰諳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期間甚短,與其他共犯間又無深交,行為與受不起訴處分之陳喆濬相差無幾,對社會危害輕微,若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刑後,仍有情輕法重之情,請審酌上情,依刑法第59條再酌量減輕刑度。又被告僅有偽造文書之前科,素行堪稱良好,本次行為屬毒品犯罪之初犯,為偶然性犯案,經此偵審程序後,當有所警惕,無再犯之虞,並請求為緩刑之宣告云云。
②林德凱上訴意旨略以:林德凱為富芮源公司員工,受老闆陳萬庭委託購買物品(不包含丙酮),其餘購買器材均為日常物品,難以此推認為製毒之用,此為林德凱平日之工作內容。陳萬庭、方志倫均證述:未曾告知購買器材、搬運之目的,林德凱雖去過坑頭製毒場,但方志倫在實驗時,林德凱亦不在場等情,原審忽略及此,推論有誤。本件於113年7月26日開始跟監,至113年8月17日林德凱始出現,蒐證報告僅有攝得林德凱進出工廠、倉庫,並無任何搬運之照片,113年8月20日的照片並未見明確車號,難認係林德凱之車輛,113年8月29日林德凱可能係至陳萬庭老家修音響、烤肉,113年9月6日搬運之箱子為柚子、鳳梨酥,113年9月9日林德凱僅帶兒子去與陳萬庭吃飯,113年9月12日並未拍攝到林德凱,林德凱僅係贈送中秋禮盒,林德凱搬運之桶子內裝蜂蜜,至附表二編號142刮勺(林德凱住處扣得),林德凱並不知悉該物之來源,該刮勺又無可資比對之指紋,而金佑芳更證稱:此為搬進去時就有,我就拿來供牆面除漆之用等情,且經方志倫自承:是其前往林德凱住處施作水電工程時遺落等情,是無法為不利於林德凱之認定。故以林德凱單純購買物品之行為,至多僅可認定為幫助犯,原審認定實有錯誤。林德凱因思慮不周,就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認罪,且其參與所造成之犯罪情節、危害輕微,有情堪憫恕之情,故請依據刑法第3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59條之規定為減刑云云。
⑵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
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茍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茲原判決已詳敘就卷內證據調查之結果,而為綜合判斷、取捨,其得心證的理由已說明甚詳,且所為論斷從形式上觀察,亦難認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自不容任意指為違法。
原審判決已詳細敘明依據陳萬庭、方志倫、陳喆濬、鐘士閎供述及蔡杰諳、林德凱自承之內容,並以陳喆濬與蔡杰諳LINE對話紀錄、「龍騰風箏小舖」照片、扣案附表二編號142所示物品之檢驗結果、林德凱扣案手機內照片等補強證據,認定蔡杰諳、林德凱之犯行係陳萬庭、方志倫、彭奕凱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重要環節,渠等均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本案等事實,與一般之經驗論理法則無違,實無蔡杰諳、林德凱所指之違誤,業如前述。蔡杰諳、林德凱無視原審判決內之論敘,提起上訴重行主張於原審之抗辯,自無可採。
⑶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
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至於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有濫用權限情事,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103年度台上字第3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審既就蔡杰諳、林德凱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於判決理由欄內詳予說明未能適用刑法第59條之原因及量刑基礎,且敘明係審酌前揭各項情狀,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原審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明顯失出失入之裁量權濫用情形,且經本院核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30條第2項、第59條減刑規定之適用,詳如前述,是於本件相關之量刑因子並無何異動情形下,難認有違法或明顯不當之違法情形。
⑷本件並無刑法第3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1項、第2項、刑法第59條減刑規定之適用餘地,業經論敘如前。又本件雖未能查獲渠等製造第二級毒品之實際數量、流向,惟已於製毒器材檢得MDMA成分,已然既遂,並經方志倫供稱:彭奕凱跟我說,曾經有成功微量的MDMA用夾鏈袋裝,我看到的成品重量不多,很多夾鏈袋等語(見偵8282卷三第197、202頁),故本件實際製造既遂之第二級毒品,並非僅有扣案之製毒器材檢得微量1%之成品。而本件幸能早期查獲、阻止大量成品流入市面,減少所生危害,為檢警長期跟監、不捨晝夜查緝之成果,核與蔡杰諳、林德凱無涉,自難以此認屬蔡杰諳、林德凱得獲從輕量刑之原因。
⑸蔡杰諳、林德凱參與情節固較其他陳萬庭、方志倫、彭
奕凱、鐘士閎等共犯輕微,然蔡杰諳、林德凱明知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刑之重,竟仍於偵查中、歷次審判中放棄自白,又放棄供出其他毒品來源可供減刑之條件,在無何足以引人憐憫之內情、無刑法第59條適用前提下,致法院在量刑時僅有逾有期徒刑10年之刑度選擇,原審審度及此,就製造第二級毒品法定刑度「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中擇處為低度量刑,實無過重之虞。
⑹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查蔡杰諳於本件原審宣告之刑度已逾有期徒刑2年,核與刑法第74條第1項之規定不合,蔡杰諳上訴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於法無據。
3.從而蔡杰諳、林德凱提起上訴,主張為幫助犯,並應酌減其刑從輕量刑,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猶執業經原審指駁而不採之辯解,徒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暨量刑裁量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均難認為有理由,應予以駁回。
㈡撤銷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28沒收部分之理由及撤銷後不為
沒收之說明
1.按現行刑法之沒收,係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從刑,得與罪刑區分,非從屬於主刑,自得與罪刑分別處理。因而在訴訟程序,本於沒收之獨立性,自得於本案罪刑部分上訴予以駁回時,單獨就沒收部分予以撤銷(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153號判決意旨參照),核先敘明。
2.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附表二編號28之加壓馬達,係於113年9月24日搜索新北市○○區○○00號時,於現場屋外空地處、方志倫(不在現場)停放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車廂內取出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5年6月3日航基緝字第11553519030號函暨附件平面圖、其他製毒工具擺放照片(見訴37卷二第215-228頁)在卷可稽,是前開加壓馬達並未與現場其他製毒工具同擺放於屋內。又該加壓馬達並未檢得毒品反應,而以該馬達放置於車內後車廂、尚有其他正常使用目的之可能等情相參,方志倫陳稱:該物為平日其他工作使用,製毒時並未實際使用,並非製毒工具等語,尚非無據。是卷內尚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認該加壓馬達為製造第二級毒品時使用之工具、或預備供製造毒品使用之工具,而不應予以沒收
3.本件沒收之部分應將附表二編號28加壓馬達予以扣除,已如前述,蔡杰諳、林德凱上訴雖未指摘及此,然仍應由本院撤銷改判,且因此部分無庸另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故於主文中無需再為載敘,附此陳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國瑋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珮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法 官 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進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論罪科刑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製毒工廠、倉庫所在):編號 名稱 所在地點 所有或承租人 用途 所在位置照片 1 靜安路鐵皮屋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路○○○0地號: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地號) 方志倫提供其父所有 製毒原料儲存倉庫 訴37卷三第415頁 偵二卷第345頁 2 內湖潭美街倉庫 臺北市○○區○○街000號之房屋 鐘士閎提供 製毒原料中轉倉庫 訴37卷三第405-407頁 3 𫙮魚坑路倉庫 新北市○○區○○○○路00號之房屋 偵六卷第120-122頁 4 豐稔街倉庫 基隆市○○區○○街00號之房屋 蔡杰諳承租 裝設冷凍及監控設備以作為「甲胺」之最終儲存倉庫 訴37卷三第408頁 偵二卷第323頁 5 坑頭製毒工廠 新北市○○區○○00號之房屋 陳萬庭提供 毒品製造工廠。 偵二卷第335頁 6 長安街製毒工廠 基隆市○○區○○街000號之房屋 彭奕翔承租 訴37卷三第417頁、偵十三卷第157頁、偵六卷第158-159頁 7 其餘相關地點 新北市○○區○○○○路106巷瑞慈宮下面旁道路裡面的空屋(即新北市○○區○○○○路000號之1空屋,亦即收領甲胺水包裹收件地址:新北市○○區○○○○路000○0號、256之9號旁之空屋) 偵二卷第291-293頁、偵六卷第113-118頁。附表二(扣案物):
現場編號代表意涵(受搜索人,受搜索處所):
1.「A」部分:方志倫,坑頭製毒工廠扣押
2.「D」部分:方志倫,長安街製毒工廠
3.「E」部分:方志倫,基隆市○○區○○街000號12樓及其附連
4.「I」部分:蔡杰諳,豐稔街倉庫、平溪區環山道路(編號134-136)、○○區○○路住處(編號137、138)
5.「F」部分:陳萬庭,○○區○○○○路住處
6.「C」部分:鐘士閎,板橋區中山路2段
7.「H」部分:林德凱,○○區○○路居所、車上(編號153)
8.「J」部分:彭奕凱、彭奕翔,基隆市○○區○○路0○0號3樓
9.「K」部分:陳喆璿,000-0000自用小貨車、基隆市○○區○○路000號(編號219-221)編號 現場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說明 (鑑驗結果、鑑定報告出處) 與本案有無關聯 是否沒收 (沒收依據) 備註 1 A-1 疑似甲胺透明不明液體(塑膠瓶)1瓶 ⑴經檢驗含甲胺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有關聯(訴37卷二第89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2 A-2-1至A-2-2 丙酮2桶 ⑴經檢驗均含丙酮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3 A-3 丙酮(冰箱)1桶 ⑴經檢驗含丙酮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4 A-4 甲苯1桶 (扣押物品目錄表雖記載甲醇,然經檢驗實為甲苯) ⑴經檢驗含甲苯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5 A-5 各項器具1箱(含編號1-28) ⑴隨機抽樣3個檢驗,均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6 A-6 機器攪拌器1臺 ⑴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殘留。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銷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7 A-7 對甲苯磺酸甲酯1桶 (扣押物品目錄表雖記載對甲苯,然經檢驗實為對甲苯磺酸甲酯) ⑴經檢驗含對甲苯磺酸甲酯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8 A-8 胺水1桶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為胺水。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9 A-9 二甲基亞楓(DMSD)1瓶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為二甲基亞楓。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10 A-10 碘鹽2包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均為食鹽。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11 A-11 活性炭1包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均為活性炭。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12 A-12-1至A-12-2 不明液體(無水乙醇)2瓶 ⑴經檢驗均含乙醇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13 A-13 乙酸乙酯6罐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均為乙酸乙酯。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14 A-14 二甲基亞楓(DMSD)5罐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均為二甲基亞楓。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15 A-15 氫氧化鉀1罐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為氫氧化鉀。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16 A-16 低溫循環水槽1臺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⑶查扣時並無存留物品或殘留(訴37卷三第277頁,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4年7月21日航基緝字第11453521620號函)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17 A-17 不鏽鋼金屬反應釜1臺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18 A-18 錐形瓶1個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19 A-19 磅秤3個 ⑴隨機抽樣2個檢驗,均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20 A-20 包裝袋(紅)1袋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21 A-21 濾紙1包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有關聯(訴37卷二第89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22 A-22 布氏漏斗1個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23 A-23 鍋杓1支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24 A-24 不鏽鋼桶3個 ⑴隨機抽樣2個檢驗,均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25 A-25 托盤5個 ⑴隨機抽樣2個檢驗,均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26 A-26 量筒1支 (起訴書誤載為不鏽鋼桶3個,逕予更正)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27 A-27 酒精計1支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28 A-28 加壓馬達1臺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29 A-29 研磨機1臺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有關聯(訴37卷二第89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30 A-30 夾鏈袋6袋 ⑴隨機抽樣2個檢驗,其中該局編號A-30-1未檢出,編號A-30-2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殘留。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有關聯(訴37卷二第89頁)。 ①編號A-30-2部分,應沒收銷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②其餘部分,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31 A-31-1至A-31-2 氫氣鋼瓶2支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32 A-32 疑似毒品結晶1袋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33 A-33 景立尚鑰匙4支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34 A-34 彭奕凱鑰匙及磁扣3個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訴37卷三第423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35 A-35 彭奕凱手寫筆記1頁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 36 A-36 彭奕凱IPHONE手機(綠)1支 無。 有關聯(方志倫交付予彭奕凱,以供其等2人聯繫使用,訴37卷三第423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 37 A-37 景立尚IPHONE 15手機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 38 A-38 陳喆濬IPHONE X手機(白)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 39 A-39 陳喆濬IPHONE 7 PLUS手機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 40 A-40 陳金印IPHONE 14 PRO手機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 41 A-41 陳金印平板IPAD AIR 1臺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 42 D-1 橘色塑膠桶1箱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有關聯(訴37卷二第89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43 D-2 溫度計1支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44 D-3 氫氧化鈉(小包)1包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為氫氧化鈉。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45 D-4 氫氧化鈉(大包)1包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為氫氧化鈉。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46 D-5 羥基雙羥萘酸(起訴書誤載為羥基雙羥萘輕酸,逕予更正)1臺 ⑴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殘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有關聯(訴37卷二第89頁) 應沒收銷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47 D-6 湯杓(長柄杓)1支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48 D-7 剪刀2支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49 D-8-1至D-8-8 除臭機8臺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50 D-9-1至D-9-2 純水空瓶2罐 無。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51 D-10 口罩1片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52 D-11 手套1雙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53 D-12 小蘇打粉1包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為碳酸氫鈉。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54 D-13 除臭機濾網8個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55 D-14 電子菸加熱器1具 ⑴經檢驗有第三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殘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直接關聯。 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56 D-15 除臭機電源線8條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有關聯(訴37卷二第89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57 D-16 大冰桶1箱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58 D-17 藍色塑膠籃1個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59 D-18 瓦斯爐1臺 ⑴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殘留。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銷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 60 D-19 防毒面具1盒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 61 D-20 不明液體1罐 ⑴經檢驗含微量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淨重約10公克)。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⑷編號D-20扣案物鑑定圖譜(偵三卷第185頁) 同上。 應沒收銷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 62 D-21 疑似裝載化學溶液空瓶6個 無。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 63 E-1 二手物品估價單1紙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訴37卷二第89頁,第266頁。偵十一卷第17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91-393、395-396頁);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64 E-2 筆記4張 無。 有關聯。 (購買甲胺水之紀錄,可認為係供犯罪所用之物,偵十一卷第18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91-393、395-396頁);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 65 E-3 現金新臺幣1,000元紙鈔486張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訴37卷二第266頁。偵十一卷第18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91-393、395-396頁);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 66 E-4 現金新臺幣100元紙鈔6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91-393、395-396頁);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 67 E-5 現金新臺幣500元紙鈔2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91-393、395-396頁);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68 E-6 玫瑰金色IPHONE 6S PLUS 手機1支(無SIM卡) 無。 IMEI:00000-00000-00000 同上(祥益源公司所有)。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91-393、395-396頁);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 69 E-7 紫色IPHONE 12手機1支 無。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有關聯(聯絡購置原料、交付設備所用,偵二卷第45-49、51-52頁、訴37卷二第266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91-393、395-396頁);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 70 E-8 金色IPHONE 14 PRO手機1支 無。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 (訴37卷二第266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91-393、395-396頁);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 71 E-9 黑色IPHONE 11手機1支 無。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91-393、395-396頁);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 72 E-10 黑色IPHONE X手機1支 無。 IMEI:000000000000000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91-393、395-396頁);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 73 E-11 黑色IPHONE 11手機1支 無。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91-393、395-396頁);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 74 E-12 黑色IPHONE 10手機1支(無SIM卡) 無。 IMEI:000000000000000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91-393、395-396頁);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 75 E-13 手機SIM卡1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91-393、395-396頁);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 76 E-14 手機SIM卡包裝1個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91-393、395-396頁);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 77 E-15 不明粉末咖啡包3袋 ⑴隨機抽樣1包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⑵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323010610號函(偵五卷第177-179頁)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91-393、395-396頁);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 78 I-6 蔡杰諳隨身鑰匙2串 無。 有關聯(豐稔街倉庫鑰匙,訴37卷二第84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63-67、71頁);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 79 I-2-1至I-2-152 甲胺水152箱 ⑴經檢視包裝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2箱檢驗均含甲胺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有關聯。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63-67、71頁);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 80 I-7 監視器主機1組 無。 有關聯(鐘士閎委託蔡杰諳裝設於豐稔街倉庫,訴37卷二第85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63-67、71頁);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 81 I-8 WIFI主機1組 無。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63-67、71頁);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 82 I-9 電腦螢幕1組 無。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63-67、71頁);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 83 F-1 MAC筆電1臺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訴37卷二第267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 84 F-2 MAC筆電(含充電線)1組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 85 F-3 ASUS筆電1臺 (序號:M7NOCX12H691294)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 86 F-4 SERIAL ATA USB硬碟1個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 87 F-5 SIM卡3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 88 F-6 SIM卡卡殼8個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 89 F-7 台新銀行USB 1個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7。 90 F-8 現金馬幣100令吉紙鈔116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 91 F-9 現金馬幣50令吉紙鈔98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9。 92 F-10 現金馬幣5令吉紙鈔1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0。 93 F-11 現金馬幣1令吉紙鈔3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1。 94 F-12 陳萬庭桌機資料光碟1片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2。 95 F-13 翔益源有限公司印章3個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3。 96 F-14 富芮源公司買賣合約書1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4。 97 F-15 資政通商公司資料1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5。 98 F-16 宏協欣企業相關文件2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6。 99 F-17 第一銀行外匯水單3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7。 100 F-18 翔益源公司相關文件4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8。 101 F-19 支票存根1本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9。 102 F-20 林德凱停車位租賃合約1本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0。 103 F-21 聯絡資訊筆記1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1。 104 F-22 林德凱租賃合約1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2。 105 F-23 楊智全帳戶存款憑證1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3。 106 F-24 山海關V棟12樓租賃契約1本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4。 107 F-25 製毒筆記3張 無。 (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筆錄,據被告陳萬庭供稱:係方志倫遺留於其住處等語,偵十一卷第20頁)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5。 108 F-26 筆記9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6。 109 F-27 真空包裝機1臺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7。 110 F-28 真空包裝袋1袋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8。 111 F-29 真空包裝袋2捲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9。 112 F-30 現金日幣10,000元紙鈔31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0。 113 F-31 現金日幣5,000元紙鈔11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1。 114 F-32 現金日幣1,000元紙鈔5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2。 115 C-1 藍色IPHONE手機1支 (含+00000000000 SIM卡1張) 無。 有關聯。 (被告鐘士閎稱係陳萬庭提供予蔡杰諳聯繫載運甲胺水使用。偵十五卷第360-361、416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 116 C-2 金色IPAD 1臺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偵十五卷第359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2。 117 C-3 不明液體2瓶 ⑴經檢視檢品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瓶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淨重19.90公克,驗餘淨重18.42公克,愷他命純度1.17%,純質淨重0.23公克)。 ⑵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323010610號函(偵五卷第177-179頁) 同上。 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3。 118 C-4 藥丸2粒 ⑴經檢視檢品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粒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驗前淨重0.44公克,驗餘淨重0.22公克)。 ⑵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323010610號函(偵五卷第177-179頁) 同上。 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4。 119 C-5 大麻1包 ⑴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前淨重0.67公克,驗餘淨重0.66公克)。 ⑵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323010610號函(偵五卷第177-179頁) 同上。 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5。 120 C-6 不明粉末1包 ⑴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淨重25.32公克,驗餘淨重25.28公克,純度78.14%,純質淨重19.79公克)。 ⑵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323010610號函(偵五卷第177-179頁) 同上。 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6。 121 C-7 煙彈3顆 ⑴經檢視包裝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顆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及微量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⑵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323010610號函(偵五卷第177-179頁) 同上。 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7。 122 C-8 不明粉末1包 ⑴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淨重19.95公克,驗餘淨重19.85公克,純度39.75%,純質淨重7.93公克)。 ⑵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323010610號函(偵五卷第177-179頁) 同上。 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8。 123 C-9 不明粉末1包 ⑴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淨重2.73公克,驗餘淨重2.70公克)。 ⑵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323010610號函(偵五卷第177-179頁) 同上。 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9。 124 C-10 不明粉末1包 ⑴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1.95公克,驗餘淨重1.89公克)。 ⑵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323010610號函(偵五卷第177-179頁) 同上。 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0。 125 C-11 使用過的針筒(起訴書誤載為針頭,逕予更正)1支 ⑴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成分殘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323010610號函(偵五卷第177-179頁) 同上。 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1。 126 C-12 煙油1瓶 ⑴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及微量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驗前淨重58.61公克,驗餘淨重56.98公克,美托咪酯純度6.22%,純質淨重3.65公克)。 ⑵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323010610號函(偵五卷第177-179頁) 同上。 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2。 127 C-13 煙彈頭1包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3。 128 C-14 磅秤1個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4。 129 C-15 景立向筆芯盒1個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5。 130 C-16 景立向名片19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6。 131 C-17 景立向信件1份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7。 132 C-18 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8。 133 C-19 台新銀行金融卡1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9。 134 I-1 蔡杰諳之灰色IPHONE 13 PRO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無。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訴37卷二第85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81-85、89頁);起訴書附表七編號1。 135 I-2 蔡杰諳之白色(起訴書誤載為灰色,逕予更正)IPHONE X手機1支 無。 IMEI:000000000000000 有關聯(鐘士閎交付蔡杰諳,供作聯繫載運甲胺水使用,訴37卷一第379頁、訴37卷二第85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81-85、89頁);起訴書附表七編號2。 136 I-3 豐稔街租屋公證書97號1本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直接關聯(訴37卷二第85-86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81-85、89頁);起訴書附表七編號3。 137 I-4 加熱器2支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91-95、99頁);起訴書附表八編號1。 138 I-5 疑似依托咪酯液體1瓶 ⑴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及微量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成分(驗前淨重440.86公克,驗餘淨重438.82公克,異丙帕酯純度1.97%,純質淨重8.68公克)。 ⑵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323010610號函(偵五卷第177-179頁) 同上。 不於本案宣告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91-95、99頁);起訴書附表八編號2。 139 H2-01 封口機(未使用)1臺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有關聯。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243-247、251-253頁);起訴書附表九編號1。 140 H2-02 電子磅秤(已使用)1臺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243-247、251-253頁);起訴書附表九編號2。 141 H2-03 電子磅秤(未使用)7臺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243-247、251-253頁);起訴書附表九編號3。 142 H2-04 刮刀(已使用)1支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但檢出有PMK ethyl glycidate成分殘留。 ⑵PMK ethyl glycidate中文名稱為3-(1,3-苯并二噁茂-5-基)-2-甲基氧環丙烷-2-羧酸乙酯,目前尚未列管為毒品。 ⑶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⑸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423501330號函(偵五卷第181-183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243-247、251-253頁);起訴書附表九編號4。 143 H2-05 刮勺(已使用)1支 ⑴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及PMK ethyl glycidate成分殘留。 ⑵PMK ethyl glycidate中文名稱為3-(1,3-苯并二噁茂-5-基)-2-甲基氧環丙烷-2-羧酸乙酯,目前尚未列管為毒品。 ⑶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⑸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423501330號函(偵五卷第181-183頁) ⑹編號H2-05扣案物鑑定圖譜(偵二卷第217頁) 同上。 應沒收銷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243-247、251-253頁);起訴書附表九編號5。 144 H2-06 濾網(未使用)1支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243-247、251-253頁);起訴書附表九編號6。 145 H2-07 封口袋樣品2個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243-247、251-253頁);起訴書附表九編號7。 146 H2-08 真空袋(未使用)1包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243-247、251-253頁);起訴書附表九編號8。 147 H2-09 封口袋(未使用)1箱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243-247、251-253頁);起訴書附表九編號9。 148 H2-10 電視帳單(林德凱住居所)1張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243-247、251-253頁);起訴書附表九編號10。 149 H2-11 IPHONE 13 手機(藍)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無。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有關聯。 (被告陳萬庭與被告林德凱聯絡購買化工材料聯絡,偵二卷第191-197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243-247、251-253頁);起訴書附表九編號11。 150 H2-12 林德凱保險箱現金新臺幣2,000元紙鈔50張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243-247、251-253頁);起訴書附表九編號12。 151 H2-13 林德凱保險箱現金新臺幣1,000元紙鈔2100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243-247、251-253頁);起訴書附表九編號13。 152 H2-14 林德凱保險箱現金新臺幣100元紙鈔2500張 編號H2-14(林德凱保險箱現金)為新臺幣250萬元,已於114年3月19日入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贓物庫(訴37卷三第277頁,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4年7月21日航基緝字第11453521620號函)。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243-247、251-253頁);起訴書附表九編號14。 153 H1-1 林德凱身上現金新臺幣1,000元紙鈔54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233-237、241頁);起訴書附表十編號1。 154 J-1-1 租賃契約1本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訴37卷二第90頁、訴37卷三第425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1。 155 J-1-2 現金新臺幣1,000元紙鈔10張(起訴書誤載為11張,逕予更正) 編號J-1-2為新臺幣1萬元,已於114年3月19日入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贓物庫(訴37卷三第277頁,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4年7月21日航基緝字第11453521620號函)。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2。 156 J-2-1至J-2-2 乙醇2瓶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均為乙醇。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有關聯(訴37卷二第90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3。 157 J-2-3 鐵桶1個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4。 158 J-2-4 筆電1臺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訴37卷三第425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5。 159 J-3-1至J-3-2 燒杯2個 ⑴經檢驗均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有關聯(訴37卷二第90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6。 160 J-3-3至J-3-4 苛性鈉2瓶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均為氫氧化鈉。 ⑵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7。 161 J-3-5 異丙醇1瓶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為異丙醇。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8。 162 J-3-6 滴管1包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9。 163 J-3-7 筆電1臺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訴37卷二第90頁、訴37卷三第425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10。 164 J-3-8 IPHONE手機1支 無。 有關聯(方志倫提供予彭奕凱使用,偵一卷第312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11。 165 J-3-9 SIM卡1張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12。 166 J-3-10 石蕊試紙2瓶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均為酸鹼試紙。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有關聯(訴37卷二第90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13。 167 J-3-11 濾紙1盒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為濾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14。 168 J-3-12 夾鏈袋1包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訴37卷二第90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15。 169 J-3-13 磅秤2臺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16。 170 J-3-14 氧氣管1條 無。 有關聯(訴37卷二第90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17。 171 J-3-15 鑰匙1把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訴37卷二第90頁、訴37卷三第425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18。 172 J-3-16 溫度計1支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有關聯(訴37卷二第90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19。 173 J-3-17 發票14張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20。 174 J-3-18 空氣清淨機遙控器1支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訴37卷二第90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21。 175 K-1 塑膠籃8個 ⑴隨機抽樣2個檢驗,其中該局編號K-1-1檢出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殘留,編號K-1-2未檢出。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有關聯。 ①編號K-1-1部分 應沒收銷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②其餘部分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1。 176 K-2 玻璃滴定管8個 ⑴隨機抽樣2個檢驗,均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2。 177 K-3 鹽酸16瓶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均為鹽酸。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3。 178 K-4 球型玻璃器皿7個 ⑴隨機抽樣2個檢驗,均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4。 179 K-5 電熱器1臺 ⑴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殘留。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銷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5。 180 K-6 錐形燒瓶1個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6。 181 K-7 燒杯7個 ⑴隨機抽樣2個檢驗,均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7。 182 K-8 酸鹼試紙1箱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為酸鹼試紙。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8。 183 K-9 透明軟管6個 無。 有關聯(陳萬庭委請林德凱購入,訴37卷二第268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9。 184 K-10 溫度計1盒 無。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10。 185 K-11 黑色不明器具2支 ⑴經檢驗均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訴37卷二第268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11。 186 K-12 玻璃壺1個 ⑴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殘留。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有關聯。 應沒收銷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12。 187 K-13 長型滴定管2支 ⑴經檢驗均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13。 188 K-14 陶瓷漏斗1個(起訴書誤載為3個,逕予更正)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14。 189 K-15 塑膠漏斗3個 ⑴隨機抽樣2個檢驗,均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15。 190 K-16 水瓢1個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16。 191 K-17 石綿網1個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17。 192 K-18 灰色排水管4個 ⑴隨機抽樣2個檢驗,均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訴37卷二第268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18。 193 K-19 滴定架3個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有關聯。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19。 194 K-20 量杯10個 ⑴隨機抽樣2個檢驗,其中該局編號K-20-1未檢出,編號K-20-2檢出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MDP2P成分殘留。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423501330號函(偵五卷第181-183頁) 有關聯。 ①編號K-20-2部分,應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 ②其餘部分,均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20。 195 K-21 電動攪拌器1組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有關聯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21。 196 K-22 迷你攪拌器1個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22。 197 K-23 金屬湯匙1個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23。 198 K-24 小蘇打粉2包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均為碳酸氫鈉。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24。 199 K-25 不明粉末1包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訴37卷二第268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25。 200 K-26 保鮮盒3個 ⑴隨機抽樣2個檢驗,均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有關聯。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26。 201 K-27 玻璃攪拌棒1支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27。 202 K-28 不明粉末1包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訴37卷二第268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28。 203 K-29 不明粉末1包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29。 204 K-30 加熱攪拌器2臺 ⑴經檢驗均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有關聯(訴37卷二第268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30。 205 K-31 電子秤1臺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有關聯。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31。 206 K-32 大燒杯4個 ⑴隨機抽樣2個檢驗,均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32。 207 K-33 泳鏡1個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訴37卷二第268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33。 208 K-34 藍色空桶9個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34。 209 K-35 二氯甲烷1桶 ⑴經檢驗含二氯甲烷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有關聯。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35。 210 K-36 白色空桶7個(起訴書誤載為1個,逕予更正) ⑴隨機抽樣2個檢驗,均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殘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有關聯。 ①檢驗出第二級毒品MDMA殘留部分之2個白色空桶,均應沒收銷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②其餘部分均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36。 211 K-37 異丙醇2桶 ⑴經檢驗均含異丙醇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有關聯。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37。 212 K-38 鹽酸(白桶)2桶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均為鹽酸。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38。 213 K-39 鹽酸空桶6個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39。 214 K-40 不明液體1桶 ⑴經檢驗含甲胺成分。 ⑵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有關聯。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40。 215 K-41 不明化學物2桶 ⑴經檢驗均含甲胺成分。 ⑵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41。 216 K-42 甲醇2瓶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均為甲醇。 ⑵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有關聯(陳萬庭購入,訴37卷二第268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42。 217 K-43 藍色桶不明液體1桶 ⑴經檢驗含甲胺成分。 ⑵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有關聯。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43。 218 K-44 純水空桶1袋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44。 219 K-45 鐵盤1個 ⑴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殘留。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有關聯。 應沒收銷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10月4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五卷第171-173、175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45。 220 K-46 濾紙1盒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10月4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五卷第171-173、175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46。 221 K-47 活性碳1包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為活性碳。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261頁) 有關聯。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10月4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五卷第171-173、175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47。附表三(卷宗代號對照表)編號 卷宗 代號 1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282號卷一 偵一卷 2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282號卷二 偵二卷 3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282號卷三 偵三卷 4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282號卷四 偵四卷 5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282號卷五 偵五卷 6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267號卷一 偵六卷 7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267號卷二 偵七卷 8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267號卷三 偵八卷 9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267號卷四 偵九卷 10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267號卷五 偵十卷 11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292號卷一 偵十一卷 12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292號卷二 偵十二卷 13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292號卷三 偵十三卷 14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292號卷四 偵十四卷 15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292號卷五 偵十五卷 16 113年度聲羈字第119號卷 聲羈A卷 17 113年度聲羈字第120號卷 聲羈B卷 18 114年度聲羈字第70號卷 聲羈C卷 19 113年度偵聲字第172號卷 偵聲A卷 20 113年度偵聲字第173號卷 偵聲B卷 21 114年度訴字第37號卷一、二、三、四 訴37卷一、二、三、四 22 114年度訴字第146號卷 追加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