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訴字第 9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92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CHAN BOU LOK(中文名:陳寶樂)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678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9187、4080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CHAN BOU LOK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伍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CHAN BOU LOK(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為外籍人士,在臺無固定住居所,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5年2月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訊問被告,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依原審及本院均認定有罪等節,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5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林龍輝法 官 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駱麗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