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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重更一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JEA DUK KIM指定辯護人 黃昱中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JEA DUK KIM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JEA DUK KIM(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否認犯行,惟依卷內事證可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為韓國籍人士,受指示入境各國,在我國無固定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可能,且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有上開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羈押原因,本件涉犯之運輸毒品是國家嚴厲禁絕的犯罪,為了避免被告再規避或妨礙審判或執行之危險,除羈押以外,顯無其他干預權利較輕微之替代手段,足以達成與羈押同等有效防免被告逃亡之目的,依比例原則衡酌羈押對於被告人身自由、防禦權之限制程度,及確保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認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爰命被告自民國115年1月22日起予以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14年6月2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於115年5月27日訊問後,觀諸全案卷證、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被告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衡諸被告既已受上述重刑之諭知,客觀上增加被告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且本院現仍在審理中,被告為韓國籍人士,在臺無固定住居所及家人,而與外國有相當聯繫因素,具有長期逃亡居住境外之能力,基於犯罪之目的始入境臺灣,是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審酌目前一切客觀情狀,認羈押原因猶未消滅,為確保被告日後到庭接受審判或執行,避免造成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並衡諸被告為貪圖利益,無視我國及國際間嚴厲禁絕毒品之法秩序要求,竟以跨國境方式共同運輸毒品入境,且被告所涉運輸毒品為重量高達1686.46公克之第一級毒品古柯鹼(6包),數量非微,倘流入市面,勢將加速毒品之氾濫,其犯行對於社會法益侵害程度至為嚴重,及所為對於社會之危害性與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被告之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均衡維護考量,認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屬適當、必要,其羈押之必要性尚不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加以替代,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綜上,被告之羈押期間,應自115年6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志強法 官 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敬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