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重訴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重訴字第25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芳儀義務辯護人 王展星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助彰選任辯護人 李玟蓉律師

辜得權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呂英菖選任辯護人 呂紹聖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芳儀、呂英菖及王助彰均自民國115年8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芳儀、呂英菖及王助彰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5年5月15日執行羈押,至115年8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被告吳芳儀等人之羈押期限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7月8日、15日分別訊問被告吳芳儀等人及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並審酌卷內相關事證後,認被告吳芳儀等人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重大,且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經審酌被告吳芳儀、呂英菖及王助彰本案犯罪情節重大,其等在共犯結構中居於較重要之角色,尚非可替代性之末端角色,以比例原則詳加審酌,衡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尚無從以具保、限制住居等替代羈押手段而停止羈押,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吳芳儀、呂英菖及王助彰均自115年8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施育傑法 官 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玟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