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上易字第10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葉昇樺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 第一審判決(114年度審交易字第81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慧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