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原上訴字第 1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上訴字第14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曉悌上列上訴人因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原訴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曉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張曉悌因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於114年12月5日具狀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有卷附刑事聲明上訴狀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收狀戳可憑(見115年度審原上訴字第46號卷第503頁),惟其上訴狀僅載明被告對於原判決結果不服,爰於法定期間內就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候補陳等語,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參照上開說明,爰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冠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