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上訴字第149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坤煌
張誼蘋
成秀芳上 一 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被 告 李瀛政選任辯護人 劉仁閔律師
林禹辰律師張爲翔律師被 告 成萬清
曾金輝
張力仁
周鎮輝
葉明景
汪程圳
許添福
黃棟俍被 告 天年環保服務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李玉梅被 告 元順環保企業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顏宏義被 告 林保宏
楊勝男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林李達律師被 告 楊凱捷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陳怡衡律師被 告 新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友青被 告 萬芳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代 表 人 成秀珍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之「江程圳」應更正為「汪程圳」。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被告姓名「江程圳」係「汪程圳」之誤寫,此部分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古瑞君法 官 王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