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上訴字第33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余劭華選任辯護人 蔡睿元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原訴字第144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5年11月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郭又禎法 官 黃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俞妙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