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上訴字第44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育騏原 審選任辯護人 林鋕豪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原訴字第8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威志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