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聲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廖玉美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4年度原上訴字第219號,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8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753、2100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11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玉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廖玉美不服本院114年度原上訴字第219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未依上述規定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亦未釋明無法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應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昭筠法 官 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耀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