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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國審聲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國審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王茂鳳代 理 人 謝孟羽律師被 告 周昱帆選任辯護人 陳澤熙律師

李家慧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本院115年度國審上更一字第1號),於本院審理中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茂鳳准予訴訟參與。

理 由

一、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

二、經查,被告因涉犯殺人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4號判決被告幫助殺人罪,處有期徒刑7年,被告、檢察官均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4年度國審上訴字第13號判決撤銷,再經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368號判決撤銷並發回更審,現於本院審理中。又聲請人為被害人胞姊(二親等旁系血親)並為告訴人,主張本件為殺人案件,被害人已經死亡,而經原審及本院前審裁定准予參與訴訟等旨,其有各該裁定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查驗資料附卷可稽,堪認無訛。經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被害人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並無不適當之情形,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鍾雅蘭法 官 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海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參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