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國審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A01
A02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被 告 曾○○上列被告因115年度國審上重訴字第3號家暴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施育傑法 官 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玟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