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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審上訴字第 27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上訴字第274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冠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348號,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055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冠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冠銘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348號,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於115年2月25日具狀提起上訴,略謂:上訴理由另狀補陳等語(見本院卷第19頁),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裁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朝松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