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551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李宇君選任辯護人 呂文正律師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聲請解除扣押命令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裁定(115年度聲撤扣字第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㈠抗告人即被告李宇君(下稱抗告人)固係於民國115年3月10
日提出刑事準抗告狀,請求原審法院應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偵查中針對抗告人於書狀所列如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下合稱本案扣押帳戶)所為扣押命令應予撤銷,並就本案扣押帳戶之凍結處分予以解除,惟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係於115年3月4日就抗告人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向原審提起公訴,並經原審法院以115年度原金重訴字第2號案件受理在案,是抗告人向原審提起撤銷本案扣押帳戶之扣押命令時點既在本案繫屬於原審法院之後,救濟途徑自非屬就檢察官在偵查中所為之處分向法院提起撤銷或變更之準抗告,然抗告人既係以解除本案扣押帳戶之凍結狀態為目的,則應認係向原審聲請解除對於本案扣押帳戶之扣押命令,先予說明。
㈡抗告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
官認有扣押犯罪所得之必要,聲請原審就本案扣押帳戶予以扣押,並經原審於115年2月6日以115年度聲扣字第16號刑事裁定准予扣押在案等情,有原審115年度聲扣字第16號卷在卷足佐;嗣抗告人因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洗錢金額達1億元以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現由原審以115年度原金重訴字第2號案件審理中,尚未確定等情,有本院115年度原金重訴字第2號全案卷宗可佐,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㈢經原審審核相關卷證,審酌抗告人於原審準備程序固否認全
部犯行,然尚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抗告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洗錢金額達1億元以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又本案雖仍在審理中,然經檢察官主張抗告人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下同)355萬4,022元而請求依法宣告沒收,再審酌經原審函詢檢察官就是否解除本案扣押帳戶之扣押命令乙節表示意見,其函覆略以:本案尚未審結,原審115年度聲扣字第16號刑事裁定准予扣押本案扣押帳戶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請依法駁回等語,此有臺北地檢署115年4月14日北檢力周115蒞7557字第1159039295號函1紙在卷可查,是本案將來即有判決諭知沒收抗告人之犯罪所得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價額之可能性。復審酌抗告人所有本案扣押帳戶內餘額低於上開經聲請宣告沒收及追徵犯罪所得之總額,顯無不符比例原則之情形。準此,為保全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及執行,認有繼續扣押本案扣押帳戶之必要。是抗告人聲請解除扣押命令,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犯罪所得與保全追徵二者不同,要件不同,本件檢察官如以「應為扣押之物即已發生之犯罪所得」聲請扣押本案扣押帳戶,主張屬於特定物之扣押,但扣押命令之客體即本案扣押帳戶非「應扣押之特定犯罪所得」,是扣押命令顯與刑法第38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不合。此觀之本案扣押帳戶之開戶時間,其中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帳戶編號1、3、4、8至
9、14號帳戶等之開戶時間,均早於抗告人到職誠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前,甚為其出生或過往工作開立之薪轉戶、外幣帳戶或綜合存款帳戶,而附表所列上開編號外之其餘帳戶或為個人綜合存款,或為證券戶及個人外幣帳戶,既非犯罪所得或違禁品或得聲請沒收之物,亦非有收受被害人款項或犯罪款項、須發還被害人之情,故扣押、凍結本案扣押帳戶已非有據。再者,原檢察官偵查過程中,亦知抗告人僅係公司出納會計,而公司收受國外匯入之款項亦僅限於誠帷公司所有之帳戶,而不及於本案扣押帳戶,且檢察官亦未就扣押、凍結全部抗告人個人帳戶乙節,有任何具體主張及說明,難認為本案扣押帳戶與誠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涉案情形或其起訴書記載抗告人所涉情節有何具體關聯。縱認本案扣押帳戶内有可證明抗告人犯行之交易紀錄,亦非不得透過金融機構取得相關交易明細,而無扣押之必要。是本案扣押帳戶乃抗告人個人所有,且自交易内容以觀,亦非犯罪所得或得聲請沒收之物,而帳戶内款項檢察官亦無指明為被害人或第三人可得請求發還者,該等帳戶非屬違禁物而為法律所規定應予沒收之物,自無繼續扣押或凍結之必要,是原扣押、凍結處分自有違誤,此情並為原裁定所未察,以保全追徵為據,駁回抗告人聲請,認繼續有扣押本案扣押帳戶之必要,顯與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要件不合,原裁定所持理由, 自有違誤。又原裁定以檢察官聲請沒收抗告人之犯罪所得達355萬4,022元,而帳戶内所餘額遠低於前開聲請宣告沒收及追徵犯罪所得之總額,是無違比例原則云云,然依檢察官起訴書以觀,存有抗告人以外之多名共同正犯,而我國目前對於共犯之沒收或追徵已揚棄共犯連帶說,而採共犯分別說,即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即以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是以起訴書關於抗告人究係有無利得、實際分配所得亦無究明,且無提出相關具體事證相佐,原裁定未察及此,僅以檢察官主張犯罪所得若干及帳戶餘額低於將來可能宣告沒收或追徵數額為據,而認有保全扣押之必要,自有證據理由欠缺之違誤甚明。是抗告人不服,並認原裁定認事用法顯有違誤,提起抗告並請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法院等語。
三、按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所有權人如欲請求受理繫屬訴訟之法院發還物品,必以該物品係經該法院扣押為必要。復對於現行偵查或審判中之案件,倘未來於判決確定後須沒收相關犯罪所得,為免發生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脫產或處分殆盡而無從執行沒收程序之窘境,為保全追徵,於「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其中所稱「必要」係指倘未予扣押,日後將無法追徵或執行顯有困難;又所謂「酌量」扣押,係因犯罪利得之沒收,性質上係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對於犯罪利得之扣押,既屬干預人民財產權之強制處分,自應符合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事實審法院自應依卷內資料,為合目的性之裁量,綜合審酌應沒收之不法利得數額(應追徵抵償之價額)、扣押財產之狀況、經濟價值及保全利益,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是凡為保全日後執行沒收不能或不宜時之追徵目的之物,均得為扣押之標的。
四、經查:㈠抗告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其所有之本案扣押
帳戶即如附表所示14個帳戶,前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認有扣押犯罪所得之必要,聲請原審就本案扣押帳戶予以扣押在案,嗣該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原審法院以115年度原金重訴字第2號案件審理中,尚未審結等情,有原審法院115年度原金重訴字第2號全案卷宗(電子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本件抗告人於原審準備程序否認全部犯行,而全案情節未予
釐清,本案扣押帳戶內存款,是否如抗告意旨所指與起訴書載抗告人所涉情節或誠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涉案情形無關聯,尚待審認,且本案扣押帳戶內存款亦經檢察官主張抗告人犯罪所得達355萬4,022元,而請求依法宣告沒收,是本案將來即有判決諭知沒收抗告人之犯罪所得之可能性。另審酌抗告人所有本案扣押帳戶內餘額低於上開經聲請宣告沒收及追徵犯罪所得之總額,要無不符比例原則之情形,故本案扣押帳戶仍有繼續扣押、凍結之必要,原裁定乃駁回抗告人等之聲請,已詳為說明其所憑理由,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是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進行之程度,本案扣押帳戶仍有繼續扣押、凍結之必要。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係對原審職權之適法行使,再事爭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施育傑法 官 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許芸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附表編號 開戶日期 (YY/MM/DD) 開戶金融機構 戶名 帳號 1 2012/2/1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篤行分行 李宇君 000000000000 2 2025/5/2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李宇君 000000000000 3 2013/7 台新商業銀行民權分行 李宇君 00000000000000 4 2018/1 台新商業銀行敦南 Richart 李宇君 00000000000000 5 2020/11 台新商業銀行敦南Richart子帳戶 李宇君 00000000000000 6 2021/12 台新商業銀行敦南Richart子帳戶 李宇君 00000000000000 7 2025/1 台新商業銀行敦南Richart子帳戶 李宇君 00000000000000 8 2019/11/12 台新商業銀行帳戶 李宇君 000000000000 9 2016/8/17 彰化銀行帳戶 李宇君 00000000000000 10 2020/8/13 元大銀行大同分行 李宇君 00000000000000 11 2020/9/1 上海銀行承德分行 李宇君 00000000000000 12 2021/10/5 上海銀行數位帳戶 李宇君 00000000000000 13 2024/1/3 富邦銀行數位帳戶 李宇君 00000000000000 14 1992/8/1 臺北民生郵局 李宇君 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