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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抗字第 10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001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何漢威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24日所為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6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何漢威(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綜合審酌如附表編號1、2之罪之犯罪時間、犯罪型態及侵害法益迥不相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並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暨參考受刑人陳述之意見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7款等規定,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35萬元,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之案件有提起上訴,至今仍未收到開庭通知,該案卻被與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裁定高額罰金35萬元,實則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之案件僅係疏於管理好自己帳戶而被騙,也是受害者,且受刑人後來於民國114年5、6月間已與該案被害人於原審法院民事庭調解、並已賠償70萬元,受刑人實感不公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7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多額為下限,各刑合併之金額為上限,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至於在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之刑之量定,則為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四、經查:㈠受刑人前於113年6月15日就附表編號1案件所提起之上訴,因

逾越上訴期間,業經原審法院於113年7月3日裁定駁回上訴,復經本院於同年8月30日以113年度抗字第1650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等情,有上揭裁定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3、31至34頁),故抗告意旨辯稱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尚未確定,自非可採。

㈡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審

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原裁定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應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113年5月29日)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經審核卷證結果,並充分考量如本裁定一、所載之各情狀,定應執行罰金35萬元,既在外部界限即各宣告刑中之最多額(30萬元)以上,各刑之合併總金額(30萬元+10萬元=40萬元)以下,復再予減少5萬元之利益,已相當程度緩和數宣告刑併予執行所可能產生之不必要嚴苛,實無定刑過重或違反比例、公平原則及刑法規定數罪合併定刑之立法旨趣,符合量刑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自屬適法。至抗告意旨所陳其在114年5、6月間與被害人調解、賠償損害等情,縱認屬實,亦屬刑事判決確定後雙方就民事賠償之處置,要非定應執行法院所得調查、審究之事項,抗告意旨執前詞主張定刑過重,亦非可採。

五、綜上,原裁定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林幸怡法 官 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附表編 號 1 2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 30萬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 10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9日(聲請書與原裁定誤載為111年11月19日) 110年04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59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03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38號 112年度訴字第32號 判決日期 113年04月25日 113年10月0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38號 112年度訴字第32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3年05月29日 113年11月13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69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855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