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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抗字第 10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036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黃于倫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5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黃于倫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黃于倫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至9、11至14、16至19、21至26、28至30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10、15、20、27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以原審法院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爰參酌受刑人之書面意見,認其聲請為正當,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9年6月過苛,請考量受刑人於17歲因母親罹患癌症急需醫療費用,惟其無一技之長、學歷不足,需錢孔急,始屢犯竊盜,之前出監後與女友生育一子,經濟壓力沉重,適逢新冠肺炎疫情致工作難尋,申請社會補助未果,遂鋌而走險再犯竊盜,另請參考另案裁判分別就偽造文書84次、竊盜58次,處有期徒刑53年4月,定應執行刑4年4月,販賣毒品罪,處有期徒刑26年,定應執行刑4年4月,以及實務上學者論者亦有主張(黃榮堅教授之「數罪併罰量刑模式構想」)數罪併罰時宜予相加後酌減三分之一以上之方式,重新定刑,予其自新機會,以符公平原則與比例原則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或複數施用毒品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得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四、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先後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宣告刑,最長期之刑為附表編號3所示有期徒刑10月,合併總刑期為有期徒刑「27年4月」,則原審法院於上開法律外部界限之有期徒刑10月以上、27年4月以下範圍內;復考量附表編號1、2、3、8、11、14、17、

19、21、25、29所示之數罪先前業經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其內部性界限為「21年4月」,因而酌定期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並未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界限,且已依法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查詢表1份在卷可憑(參見原審卷第173頁),固非無見。

(二)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0之罪,除附表編號3之外,均屬竊盜罪,罪名相同,其犯罪期間大多集中於110年11月2日至111年6月27日,尤以111年6月期間內犯竊盜案為最大宗,以上犯罪動機、態樣、侵害法益大致相同,具有相當之密接性、高度重複性,與侵害不可回復性個人專屬法益之犯罪有別,於併合處罰時期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三)再者,原審法院裁定就附表編號1至30所示全部罪刑,則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其折減後之刑期僅為原總刑期之

34.75%(27年4月=328月,9年6月=114月,114/328=0.34755),其折減刑期之幅度仍嫌偏少,不僅有違公平及平等原則,猶未能充分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特性、侵害法益屬性高度相近,以及受刑人所犯絕大多數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之罪名、手法雷同、時間密接,佐以上述犯罪情節所呈現受刑人之犯罪傾向與行為整體非難性,容有罪刑不相當之情事。

(四)準此,受刑人提起抗告主張應給予以其最有利之定應執行裁定,尚非全然無據,自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五、末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定有明文。

本案先前業經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為受理抗告之第二審法院,固認原裁定有上開罪刑不相當、不符公平及平等原則之違誤而應予以撤銷,然原裁定所憑之基礎事實並未變動,且其裁量容有違誤之事實已明,並經本院詳述行使裁量之遵循標準如上,為使司法資源有效利用,應認合於上揭規定所稱有必要自為裁定之情形。是以本院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及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各次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先前所定應執行刑等節,並考量受刑人於刑事抗告狀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爰就附表所示罪刑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使罪刑相當。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解怡蕙法 官 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附表】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妨害公務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3月、5月(2次),應執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3次)、3月、2月、4月(3次),應執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0月(3次)、8月(2次),應執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罪日期 110/11/02~ 111/05/31 111/06/01~ 111/06/04 110/11/27~ 111/06/26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706號等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164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69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2376號 111年度簡字第2582號 111年度訴字第943號 判決日期 111/11/17 111/12/27 111/11/0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2376號 111年度簡字第2582號 111年度訴字第94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12/20 112/01/31 111/12/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73號(北檢111執689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212號(北檢112執1198)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81號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06/14~ 111/06/27 111/06/20 111/06/16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5028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014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6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基隆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564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982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94號 判決日期 112/02/22 111/11/30 112/03/2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基隆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564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982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9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4/07 112/01/04 112/04/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64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611號(基檢112執740)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2065號(士檢112執2533)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6月,應執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06/07 111/05/31~ 111/06/05 111/06/26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60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970號等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8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7號 112年度易字第34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34號 判決日期 112/03/16 112/03/24 112/04/28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7號 112年度易字第34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3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4/19 112/05/03 112/06/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2259號(桃檢112執7322)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7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2441號(北檢112執4066)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2次),應執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06/23 111/06/13~ 111/06/23 111/06/14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537號等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537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7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543號 111年度易字第543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921號 判決日期 112/04/11 112/04/11 112/03/25 確定 判決 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543號 111年度易字第543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92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5/17 112/05/17 112/04/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2791號(基檢112執1436)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2792號(基檢112執1437)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2951號(基檢112執1522)編號 13 14 15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5月,應執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06/12 111/06/15~ 111/06/19 111/06/05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5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981號等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1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404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749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6號 判決日期 112/06/13 112/05/30 112/03/1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404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749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7/11 112/07/11 112/05/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506號(北檢112執4956)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31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538號(士檢112執3983)編號 16 17 18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5次),應執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06/23 111/06/19 111/06/21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530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233號等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5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98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88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310號 判決日期 112/04/14 112/08/04 112/08/31 確定 判決 法院 基隆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98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88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31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5/16 112/09/06 112/10/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555號(基檢112執1790)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4310號(桃檢112執13415)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4616號(桃檢112執14690)編號 19 20 21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4次)、2月、3月,應執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4月(6次)、5月,應執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10/12/02~ 111/12/02 111/06/03 110/11/27~ 111/06/25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518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083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0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722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459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459號 判決日期 112/09/15 112/08/30 112/08/3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722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459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45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0/25 112/10/12 112/10/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69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98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983號編號 22 23 24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06/07 111/06/07 111/06/0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62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866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168號 112年度易字第691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1092號 判決日期 112/10/04 112/10/04 112/11/17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168號 112年度易字第691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109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1/14 112/11/13 112/12/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4993號(桃檢112執15790)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5090號(桃檢112執16303)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045號(士檢113執1197)編號 25 26 27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2次)、3月,應執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06/03~ 111/06/26 111/06/05 111/06/23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479號等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683號等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6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258號 113年度易字第70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638號 判決日期 113/01/17 113/03/27 113/05/0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258號 113年度易字第70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6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3/13 113/04/30 113/06/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84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2332號(士檢113執2695)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486號編號 28 29 30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5月(未定刑) 有期徒刑5月(3次),應執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5月(2次)、4月(未定刑) 犯罪日期 111/06/03~ 111/06/05 111/06/25 111/05/21~ 111/06/04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23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706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8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843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96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431號 判決日期 113/05/21 113/03/21 113/06/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843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96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43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7/17 113/05/15 113/08/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718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68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470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