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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抗字第 11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160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蔡林翰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15日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4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林翰因犯廢棄物清理法等2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就上開2罪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以上2罪,抗告人從頭到尾均坦承認罪,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沒收車輛、公司、車行,過失致死案件另民事賠償,抗告人深感自責,補償被害人已造成抗告人破產,因家中尚有幼小子女,靠妻子努力苦撐,請求再減輕刑度,好讓抗告人早日回歸社會等語。

三、按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另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罰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係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倘符合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四、經查:㈠抗告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

條第4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過失致人於死罪等2罪,分別經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撤緩字第212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且經原審法院更正如附表編號2「確定判決」欄之「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及補充「備註」欄所示),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且經原審函詢抗告人定刑意見,其表示:因尚有案件未確定,請求准予暫緩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01頁)、各該裁定、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原審法院審核卷證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因而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係在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年2月)以上,復未逾越附表各編號所示刑度之外部界限(總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4月),符合量刑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㈢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

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且不同案件之犯罪態樣、情節輕重、行為惡性、反社會人格程度均不相同,本難比附援引他案量刑結果。衡諸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原裁定已說明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之異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之高低,暨衡以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及整體刑法目的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說明受刑人若日後尚有其他經判決確定之案件,合於法定要件者,自仍可另行請求檢察官為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聲請,而本件已執行之刑期,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對被告之權益並無影響等節,而定應執行刑1年10月;參之本件附表各編號所示刑度之總刑期為2年4月,就其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復減去6月,顯已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嚴重性、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詢問抗告人之之意見,斟酌抗告人所犯案件類型及情節併予適度減少總刑期,亦無明顯喪失權衡或有違比例原則、公平原則、罪責相當原則之情,而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並無定刑過重之不當,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抗告人執前詞指摘原裁定有量刑過重之不當,自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審裁定於法並無違誤或不當。抗告人以上開理由指摘原裁定於法有誤,且有定執行刑量刑過重之不當,請求撤銷原裁定,重新定執行刑,自屬無據。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法 官 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