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抗字第 11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163號抗 告 人即受 刑 人 張智先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15年4月1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154號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82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張智先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等語(原裁定附表編號4最後事實審案號欄誤載為「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24號」,顯係「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4號」之誤寫,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聲請之本旨,經更正如本裁定附表)。

二、抗告意旨略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於自由裁量事項,然仍應受內部界限、外部界限及比例原則、公平正義之拘束,參酌某案受刑人犯販賣毒品5次,合計科處有期徒刑75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至19年;另強盜案件合計科處有期徒刑33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又某案販賣第二級毒品9次、槍砲1次,合計判刑有期徒刑36年8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總刑期為11年11月,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僅減少有期徒刑3年4月,違反責任遞減原則、比例原則,況受刑人於案發後均坦承犯行,請給予悔改向善之機會,請撤銷原裁定,寬減刑期,另予合理公平之裁定等語。

三、按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法院依第1項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記載審酌之事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蓋定應執行刑裁定,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實行,於受刑人亦影響甚鉅,為保障其權益,並提昇法院定刑之妥適性,故明定法院受理檢察官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應送達聲請書繕本於受刑人,使其知悉檢察官併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內容;且除聲請程序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而應逕予駁回、依現有卷證或經調取前案卷證已可得知受刑人對定刑之意見、定刑之可能刑度顯屬輕微等顯無必要之情形;以及因受刑人刑期即將屆滿,如待其陳述意見,將致原刑期與定刑後之餘刑無法合併計算而影響累進處遇,對受刑人反生不利等急迫之情形以外,法院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應於理由內記載定刑時所審酌之事項,俾利檢察官、受刑人知悉及於不服時提起救濟,並供抗告法院據以審查,以維定刑之透明及公正。又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行使選擇權而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時之定刑選擇權,與保障受刑人依前揭修正施行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增訂法院應將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書繕本送達於受刑人,且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機會之意見陳述權,二者有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時,固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然此請求合併定刑與否之選擇內容,僅及於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權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合併定執行刑。從而,受刑人雖已向檢察官請求行使定刑選擇權,法院仍應依法於裁定前送達聲請書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932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各該法院判決確定在案,此有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正當,斟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多係詐欺犯罪,所侵害者為他人財產法益,犯罪類型之同質性較高,且犯行時間點密集,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程度而為整體評價,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7月,固非無見。然遍查原審卷,原審未以任何形式(如提解受刑人到庭、發函詢問,或與監獄視訊連線等其他替代方式)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致未能審酌其就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已有疑義。原裁定固敘明本案情節單純,可資減讓之刑度幅度極其有限,因認顯無必要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等語,惟原審於民國115年4月2日受理本件開始,迄同年月13日裁定之期間,抗告人係因附表編號3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且本件各罪原執行刑完畢日期為124年5月14日,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即非「受刑人刑期即將屆滿」等急迫情形,亦無「聲請程序不合法或無理由而應逕予駁回」,而得不予受刑人陳述意見機會之例外情形,且經核本件應於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各宣告刑總和之有期徒刑11年11月以下之範圍內,並考量附表編號7之罪前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與附表其餘各罪加計之總和(有期徒刑11年)定其應執行刑,始符合量刑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亦非「定刑之可能刑度顯屬輕微」之情況,且本件定刑之界限跨度甚大,原裁定上開所執「可資減讓之刑度幅度極其有限」而無必要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理由,亦容有斟酌之餘地。抗告意旨雖未為指摘及此,惟依據上開規定與說明,本件既攸關國家刑罰權行使,於受刑人權益有重大影響,原審未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逕為定應執行刑裁定,自難謂適法,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且為保障受刑人審級利益,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定。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陳翌欣法 官 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附件:

受刑人張智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 日期 111年8月間至111年8月16日 111年8月間至111年9月19日 111年8月間至111年9月1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8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0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27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525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74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1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5月4日 112年8月29日 112年11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15日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2月27日 得否易科罰金/服社會勞動 否/否 否/否 否/否 備註 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407號 2.已執畢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88號 1.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18號 2.執行中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 日期 111年間某日至111年10月6日 111年8月間至111年8月12日 111年8月間至111年9月2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19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87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1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877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2月12日 112年12月7日 113年2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9日 113年1月10日 113年3月26日 得否易科罰金/服社會勞動 否/否 否/否 否/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16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609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偽造文書等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 日期 111年8月初至111年8月23日 111年8月26日前某時間至同年月日 111年8月29日間至同年月3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7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668、34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6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040號 113年度審原簡字第18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29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4月17日 113年6月24日 113年8月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23日 113年7月23日 113年9月4日 得否易科罰金/服社會勞動 否/否 否/是 否/否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5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8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855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