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235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張鈞皓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10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47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張鈞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張鈞皓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6、13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4、7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5、8至12、14至16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以原審法院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審參酌受刑人之意見,復就受刑人所犯數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於符合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內,基於比例、平等、責罰相當、重複評價禁止等原則,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援引自身過去之四起詐欺案件判決為比例(即附表編號8、10、15、16所示),請求撤銷原裁定,重新定刑。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或複數施用毒品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得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四、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得易
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先後確定在案,並由受刑人向檢察官為定刑之聲請,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最長期為有期徒刑1年8月,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97年10月,原審於此範圍內,考量附表編號1至6、8、9、10、15、16所示之罪,分別業經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1年10月、1年4月、1年6月、4年2月、2年2月,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固無違背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
㈡惟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5、8至12、14至16所示各罪
,均為罪質相同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依各該判決書認定犯罪事實,均為擔任詐欺集團車手、收水,犯罪罪質、手段俱屬相似,所侵害為個人財產法益,尚非具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且犯罪時間集中於110年6月至10月間,其中不乏於同日提領、收回款項,因被害人不同經論以數罪者,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倘累加其各次應執行刑之刑期,實有刑罰與責任背離之不合理現象。
㈢從而,原裁定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9年2月,難謂已充分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特性、侵害法益屬性,及其犯罪時間密切接近、手法相同,符合參與詐欺集團,因同一工作分配實行相同手段犯罪之特性,暨所呈現之犯罪傾向與行為整體非難性,致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受刑人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
五、又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定有明文。本件業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為受理抗告之第二審法院,因認原裁定有上開可議之處而予撤銷,惟原裁定所憑之基礎事實並未變動,且裁量違誤之事實已明,並經本院詳述行使裁量之遵循標準,為使司法資源有效利用,應認合於上揭規定所稱有必要自為裁定之情形。從而,本院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幫助洗錢、共同詐欺取財、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案件,參酌受刑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多係擔任詐欺集團取款車手、收水,共84位被害人,經原各判決認定之犯罪模式多係以自動櫃員機提領方式取得詐欺贓款,各次詐欺金額、犯罪所得均屬中低數額以下,暨其所侵害之法益、動機、行為、犯罪區間密集(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係在110年6月至10月間)、各罪之量刑事由、造成損害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受刑人意見、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原定刑期、原定應執行刑、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界限,並以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期使受刑人所定應執行刑輕重得宜,罰當其責等綜合因素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使罪刑相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邱瓊瑩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附表:受刑人張鈞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罰金 備註 1 幫助洗錢罪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110年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2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金簡字第3號 111年1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金簡字第3號 111年3月1日 否 編號1至6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95號裁定有期徒刑2年2月 2 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6月 109年12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4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30號 111年3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30號 111年5月17日 是 3 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2月 110年3月8日至110年3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35號 111年4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35號 111年6月7日 是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6月(共2罪),應執有期徒刑8月 110年6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7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原裁定誤載為111年度金訴字第2520號) 111年5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原裁定誤載為111年度金訴字第2520號) 111年7月13日 否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7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98、5982、917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1號 111年9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1號 111年11月1日 否 6 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3月 110年3月11日至110年3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319、29859、344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簡字第13號 111年9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簡字第13號 111年10月20日 是 7 幫助洗錢罪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110年1月21日至110年1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6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123號 112年4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123號 112年5月31日 否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1年2月(共4罪)、1年5月、1年6月,應執有期徒刑1年10月 110年9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4172號、111年度偵字第9256、109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93號 112年7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93號 112年9月13日 否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應執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7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57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32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6號 112年1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6號 112年12月20日 否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1年2月(共2罪),應執有期徒刑1年6月 110年9月14日至110年9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8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746號 113年5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746號 113年7月3日 否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10罪,聲請書誤載為14罪)、1年2月(共4罪) 110年6月12日至110年7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9號,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822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9號 113年6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9號 113年7月31日 否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7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59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12號 113年9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12號 113年10月25日 否 13 幫助洗 錢罪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110年1月11日至110年1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79、194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7號 113年8月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7號 113年9月19日 是 1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10年6月26日至110年6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18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81號 113年10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81號 113年11月12日 否 1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共7罪)、1年3月(共17罪)、1年4月(共12罪)、1年6月(共2罪)、1年8月,應執有期徒刑4年2月 110年6月2日至110年7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545、9797、12761、14947、14948、14949、14950、16067、16068、16899、17502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48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555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335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68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67號 113年12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67號 114年2月5日 否 1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1年1月(共2罪)、1年2月(共2罪),應執有期徒刑2年2月 110年9月29日、110年10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84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14號,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38768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8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21號 114年3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21號 114年4月16日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