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抗字第 12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298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黃韋瑜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12日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61號、115年度聲字第34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告所涉罪刑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符重罪羈押之要件。又被告坦承犯罪,自無「犯罪嫌疑重大」之情。再者,本案主嫌為同案被告劉信塏,先前劉信塏逃亡海外,日前聽聞劉信塏已經歸案,並移往彰化監獄執行中,被告已無與共犯串證之虞,況被告已坦承犯罪,自亦無串證必要。另被告已委請律師與其中一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被告並無前科、坦承犯罪、主動賠償被害人,經此偵查程序,無再犯可能,而本案主要犯嫌已在監服刑,被告自無再犯之虞。又被告尚有賠償其他被害人之意願,但因仍在羈押中,無法與其他被害人商談和解事宜。又被告尚有2名幼女須安排照顧,2名幼女之父即劉信塏亦在監服刑,被告希望在入監服刑前,能妥善安排2名幼女未來的生活與起居問題,並無逃亡可能,懇請撤銷原裁定,准予被告具保停押等語。

三、羈押之目的,在於保全刑事追訴、審判及刑之執行,或預防反覆實行同一犯罪,故審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應由法院斟酌具體個案之偵查、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依職權裁量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或有以羈押防止其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必要之情形;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四、經查:㈠抗告人即被告黃韋瑜(下稱抗告人)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犯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以上等罪嫌提起公訴,經原審法院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7款等規定,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裁定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經原審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15年3月31日、同年5月31日陸續延長羈押2月在案,以上各情,業據本院核閱原審案卷無訛。

㈡抗告人就其被訴上開犯行,於原審時均已坦承不諱,且有卷

內證人之證述及其他非供述證據可佐,足認其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抗告人辯稱其無重大犯罪嫌疑云云,尚難採憑。㈢依據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抗告人與共犯劉信塏於本案期間

,係利用虛假宗教手法詐騙多位被害人,且抗告人原係提供金融帳戶予劉信塏作為詐欺犯罪工具使用,其後則依照劉信塏指示,負責提領、面交詐欺贓款,甚至偽以「黃天祿命理」團隊成員之身分,與被害人進行視訊,顯見抗告人參與詐騙犯罪程度逐漸加深,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

㈣綜上,本件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

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度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本院參諸抗告人之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且本案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而有羈押之必要,符合羈押要件,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

㈤抗告人雖辯以其所犯不符重罪羈押之要件,且其亦無串證之

可能與必要云云。惟原裁定並未以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為由,裁定延長羈押,亦未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作為羈押事由,則抗告人此部分所辯,即與本案羈押無關。

五、原審法院經訊問抗告人及審酌卷證後,認抗告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犯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以上等罪嫌,嫌疑重大,且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7款等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併考量本案之進行程度與犯罪情節,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延長羈押,並駁回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核其所為論斷及裁量,尚未違反經驗、論理法則,亦無逾越比例原則或有恣意裁量之違法情形。抗告人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無非係對原審法院審酌延長羈押時得為裁量、判斷之職權行使而為爭執,尚不足以推翻原裁定之適法性,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呂寧莉法 官 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許雁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裁判案由:不服延長羈押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