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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抗字第 13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303號抗告人 莊勳儒即被告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上列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4193號)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上訴期間,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明文規定。

二、抗告內容略以:因在監服刑身體不適,所以逾期提起上訴,請求給予上訴的機會,重新量處較輕之刑。

三、本院之論斷:㈠抗告人即被告莊勳儒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審114年度審訴

字第419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判決正本於民國115年3月17日送達在監之被告,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審卷第259頁)。被告遲至115年4月20日才向監所提起上訴,已逾20日上訴期間之末日,即同年4月7日,有刑事上訴狀可證(原審卷第287頁),上訴不合法。原審以上訴逾期而裁定駁回上訴,並無違誤。

㈡上訴期間是法定不變期間。抗告人遲誤法定上訴期間,請求再提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