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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抗字第 24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2424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侯谷岳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8月25日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0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侯谷岳(下稱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首件裁判確定前所犯,原審法院亦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衡酌受刑人所犯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所侵犯者於合併處罰時責任非難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之功能、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抗告人所犯各罪皆屬詐欺罪,犯罪時間僅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至同年12月月11日,犯罪時間接近,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㈡司法院「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提到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執行刑。抗告人所有宣告刑最重僅有1年5月1次,其餘多數為1年3月及1年2月,而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有違背比例原則、實質平等原則,有過重之嫌,雖原裁定符合法律內部及外部界限,但於抗告人所有刑期總和8年4月稍減1年4月,刑責恐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㈢抗告人因涉世未深,誤交損友,為詐騙集團所利用,成為最底層之車手,宣告刑多在1年5月以下,犯罪情節尚非至為重大,是否確有長期監禁教化之必要,亦非無疑,抗告人非常後悔犯下罪行,在監思過悔錯,原裁定定刑過重,請撤銷原裁定,給予更為公正而較低之低刑度,以啟抗告人自新機會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是以,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又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1744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裁定以抗告人因犯如附表編號(下稱編號)1至6所示詐欺等罪(其中編號3共10罪、編號4共16罪),先後判處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而上開數罪均係編號1至3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原審法院等情,經審核認聲請正當,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經核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並未較重於部分犯罪(編號1至3《共12罪》及編號4《16罪》)前定之執行刑(分別為有期徒刑4年3月、2年2月)與編號5、6之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7月、1年4月)加計後之總和(即8年4月),未逾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之情形,並記明經徵詢抗告人之意見,衡酌所犯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所侵犯者於合併處罰時責任非難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之功能、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等情,為整體非難評價而裁處,顯非以累加方式定其應執行刑,而係考量編號1至3及編號4部分曾定執行刑之情形,及各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而為整體評價,給予適當之恤刑,未逸脫前揭範圍為衡酌,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依前揭說明,難認有何濫用裁量權之情形,縱與抗告人主觀上之期待有所落差,仍難指為違法或不當。抗告意旨泛謂原裁定違背比例原則、實質平等原則,或舉其成長背景等情詞,求為寬減之裁處,係對原裁定定執行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揆諸上揭說明,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審所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核無不合;抗告意旨徒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葉力旗法 官 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