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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抗字第 24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2435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劉俊浩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所為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4號、第6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15年度聲字第6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一)及115年度聲字第6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二)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劉俊浩(下稱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分別以原裁定一、原裁定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6年2月在案,且原裁定一、二之正本已於115年3月3日由受刑人分別親自簽名收受,是受刑人就原裁定一、二之抗告期間應均自原裁定一、二合法送達之翌日(即115年3月4日)起算10日,且因其在監所執行中,無須加計在途期間,是以,原裁定一、二之抗告期間末日應均為115年3月14日。惟受刑人遲至115年7月17日始分別具狀就原裁定一、二提起抗告,顯已逾法定10日抗告期間,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等旨。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收受原裁定一、二2份裁定後,因學歷低微,不知道2份裁定所犯數罪無法合併定應執行刑,懇請給予抗告機會云云。

三、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及第4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為使應為訴訟行為之人之機會對等,依同法第66條第1項規定,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期間。於監獄執行之受刑人提起抗告者,不論係向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抑或逕向原審法院提出抗告書狀,均無不可;其向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19條準用同法第351條第1項規定必在抗告期間內提出者,始視為抗告期間內之抗告,與監所長官何時將抗告書狀送交法院收文無關,且條文既規定視為抗告期間內之抗告,故該監所雖不在法院所在地,亦無庸扣除其在途期間。至於不經監所長官而逕向原審法院提出抗告書狀者,倘該監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自應依同法第66條第1項規定,扣除其在途期間,並應以書狀實際到達法院之日,為提出於法院之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81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原審法院於115年2月13日分別以原裁定一、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6年2月在案,且原裁定一、二之正本均於115年3月3日已送達於受刑人當時所在地即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均由本人親自收受,已生合法送達效力等情,有原裁定一、二之正本、原審法院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參;又受刑人雖係在監執行,且其所提出之刑事抗告狀原信封係記載自新北市○○區○○路0號○○○之0000(即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寄出,收件人地址則為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即原審法院),後刑事抗告狀均由原審法院收受,然觀諸上揭受刑人所提出之刑事抗告狀俱無監所戳章(見原審法院115年度聲字第64號卷第5頁至第9頁;原審法院115年度聲字第65號卷第5頁至第12頁),堪認其並未透過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而均係逕向原審法院提出抗告,故依據上揭規定及說明,受刑人之抗告期間應自原裁定一、二合法送達之翌日(即115年3月4日)起算10日,並需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應加計在途期間6日,故本件抗告期日末日應為115年3月19日(星期四,非假日),然受刑人卻遲至115年7月17日始就原裁定

一、二向原審法院分別提出刑事抗告狀,此有各該刑事抗告狀上之收狀章在卷為憑(見原審法院115年度聲字第64號卷第5頁;原審法院115年度聲字第65號卷第5頁),揆諸前揭說明,其提出之上揭抗告均顯已逾法定抗告期間,且無從補正,應均予以駁回。從而,原裁定一、二於計算受刑人之抗告期間屆滿時點之際,固均漏未加計在途期間,惟受刑人之抗告顯然均已逾期,業如前述,是原裁定一、二駁回受刑人之抗告,其結論並無不妥之處。至抗告意旨主張之實體理由,既須由受刑人合法抗告,方得由抗告法院加以審酌,則受刑人提出之抗告均已逾期,本院自無從審酌實質爭執事項,是其抗告意旨顯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裁定一、二以受刑人所提出之抗告均已逾10日之法定期間,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裁定駁回其抗告,於法核無不合。受刑人仍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郭峻豪法 官 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