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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抗字第 2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293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羅文斌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所為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60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羅文斌於民國114年5月8日聲請本件迴避,而抗告人係於114年間向原審法院提出聲明異議,原審法院於114年4月11日以114年度聲字第972號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該案既經裁定在案,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原審法院自失聲請迴避之實益及必要,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在監所,如何知道抗告人提出法官迴避的是哪名畜生法官,且抗告人對桃園地院數十名法官及院長均提過法官迴避及刑事告訴,豈能球員兼裁判等語。

三、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47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就原審法院114年度聲字第972號聲明異議案件,具狀聲請並指明該案承審法官蔡逸蓉迴避,原審法院於114年5月8日收狀等情,固有抗告人所提出之刑事告訴、公訴狀、法官迴避狀、抗告、再審、異議、484條、自白、證據狀可參(原審卷第3至7頁),惟原審法院已於114年4月11日以114年度聲字第972號裁定駁回聲明異議,此有該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抗告人所聲請迴避之案件既已審理終結,抗告人猶聲請法官迴避,已無實益,原審法院因而駁回其聲請,揆諸首揭說明,於法即無不合。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泛指原裁定不當,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王筱寧法 官 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蘇佳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