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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抗字第 3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317號抗 告 人 賴 睿即受刑人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犯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5日撤銷緩刑裁定(114年度撤緩字第436號)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審113年度金簡上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緩刑5年,並應依原判決附件之調解筆錄內容履行損害賠償。民國113年5月31日判決確定。受刑人已經數月未依上述緩刑負擔支付損害賠償,情節重大,經告訴人韓潔於114年12月5日具狀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撤銷緩刑,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撤銷緩刑宣告要件,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檢察官之聲請有理由,裁定撤銷緩刑宣告。

二、抗告人即受刑人賴睿抗告內容略以:因非自願離職導致收入中斷,需負擔高額社會住宅租金,以致無能力履行賠償,已積極求職並獲得告訴人諒解,請求不予撤銷緩刑。

三、維持原裁定駁回抗告之理由:

(一)聲請事實,已經抗告人於刑事抗告狀坦承(本院卷第11頁)並有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刑事聲請撤銷緩刑狀及抗告人與告訴人LINE對話紀錄可憑:「1月12日(告訴人):「嗨已經好幾個月沒有還,有還錢進來了?」、(抗告人):「還沒‧‧‧我有都會直接轉給你們 我之前也沒這樣的 抱歉真的很有困難」、(告訴人):「好 那有個時間跟我說一下大概什麼時候會轉嗎?」、「因為我好像都不太會跟你說想說你上次說有困難 先給你時間」、「那你在(再)跟我說一聲」;1月17日(抗告人):「緩刑被撤銷了 對不起」、(告訴人):「因為你沒有按時給錢才會這樣」、「你先保重吧」(執聲卷第5至23頁、本院卷第17、21、27至31頁)。

(二)原判決宣示之緩刑負擔是抗告人考量其自身經濟狀況、償還能力及維持生活所需等情狀而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的結果。抗告人未履行緩刑負擔,無視緩刑負擔的效力,不珍惜法律上的自新機會,違反情節重大。原審斟酌上情,認緩刑寬典並不足以使抗告人反省其罪行,已難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必要,依檢察官之聲請撤銷緩刑宣告,認事用法並無不當。

(三)抗告人提出求職紀錄、帳戶餘額擷圖及社會住宅轉租契約書影本,不足以否定抗告人未履行「自113年5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告訴人韓潔1千元,至35萬元全部清償完畢止」之緩刑負擔的事實。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程欣儀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