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548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李冠毅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6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李冠毅(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就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受刑人未表示意見,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爰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非無法律性之拘束,仍應受內外部界限之限制;刑法連續犯刪除後,回歸數罪併罰並藉此維護刑罰之公正性,實施新法以來,諸如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38號、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043號等,上開案例均於合併定應執行刑時大幅減輕。懇請給予受刑人重啟自新之機會,請求撤銷原裁定並從輕量刑,以挽救破碎之家庭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且應以法秩序理念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價值為裁量權之衡平標準,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是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判要旨參照)。
四、經查:㈠原裁定以受刑人犯如原裁定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法
院判處如各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且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編號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時間均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並以原審法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之各罪聲請合併定刑,經原審審核認聲請正當,而予准許,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編號之罪,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其所犯如各編號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比例、責罰相當、重複評價禁止等原則及刑罰經濟、恤刑之目的,暨受刑人就定刑範圍、如何定刑並未表示意見等情,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原裁定係在上開罪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3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不得逾4年7月,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又受刑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3罪,固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加計編號2所示罪刑,刑期總和為有期徒刑2年6月,原裁定合併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已再酌以寬減,顯無違反內部性界限,足認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符合法規範之目的,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外部性界限,亦無違反內部性界限。從而,原裁定既在定應執行刑各罪中之最長期以上,各罪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越法律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或違反比例原則,經核尚無違誤。
㈡抗告意旨雖指摘相較其他定應執行刑案件,原裁定減縮之幅
度不足云云,惟抗告意旨所舉其他案件有關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刑等情縱令屬實,乃各法院斟酌個案情形之結果,於本案並無相互拘束之效力,且其他案件定應執行刑之刑度如何,因各行為人素行、犯罪目的、手段、態樣等量刑因素各異,基於個案情節差異與審判獨立原則,尚難以其他個案比附援引,即遽以指摘原裁定定刑失當,而請求從輕或更有利於受刑人之裁定。另抗告意旨所稱家庭狀況等情,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應予斟酌之因素,要非本件定應執行刑時所得審酌之事項,自不得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
五、綜上所述,抗告意旨以前開情詞,指摘原裁定所定執行刑裁量不當,請求撤銷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黃美文法 官 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