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500號抗 告 人即受 刑 人 余星旺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裁定(114年度聲更一字第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即抗告人余星旺(下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前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並審酌其所犯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所侵犯者於合併處罰時責任非難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之功能、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如附表所示之各罪部分前經定應執行刑在案及原審未詢問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抗告人所犯為毒品、詐欺等罪,經原審數罪併罰後定刑為20
年尚非妥適,且程序上存有疑慮有再行研求必要。原審第一次受理本案時,未見以任何形式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致未能審酌其就本案定刑之意見,且原裁定復無刑期即將屆滿,等待受刑人陳述意見反而對累進處遇產生不利益之影響等情,又更新裁定期間法院依然未見以任何形式給予抗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致未能審酌定刑之意見,是否符合有利抗告人,尚有待法院釐清。
㈡抗告人所為雖漠視法規,但整體犯罪型態、犯罪動機及目的
、對社會產生之衝擊,均遠低於暴力刑案;然原裁定卻重於各類對社會危害甚重之刑事案件,依刑罰公平原則而言,顯然失衡,抗告人難以折服。又受刑人所犯案件多落於民國111年3月至7月之間所犯,在公平原則考量下,應屬於或符合刑法第56條刪除之連續犯,視為連續犯之罪,原則應回歸數罪併罰以維護刑罰公正性。抗告人於短時間內犯數罪,案發後均自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佳,亦配合檢警做筆錄,且係初犯,目的是為幫助家中經濟始鋌而走險。為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保障受刑人程序權益及兼顧審級利益,抗告人懇請撤銷原裁定,更新審酌處量適當之執行刑,給予自新機會,俾使能早日返鄉,努力工作侍奉年邁雙親,絕不再逾越法令等語。
三、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但並非概無法律上之限制,仍應符合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作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權,仍非適法(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字第 1638 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裁定以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准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固非無見。惟查:
㈠原裁定僅於其理由二空泛記載:「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所反
映之人格特性、所侵犯者於合併處罰時責任非難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之功能、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如附表所示之各罪部分前經定應執行刑在案及本院為詢問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等語(見原裁定第1頁第24至28行),惟就其裁量權如何行使?並未具體說明理由、究竟有無衡量,實屬不明,已難認為允當。
㈡依原裁定附表(即依檢察官檢附之受刑人應執行刑案件一覽
表)之記載抗告人所犯編號1至6、8所示案件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附表編號7、10係詐欺案件,附表編號9則係妨害秩序案件;其中附表編號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21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附表編號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2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附表編號7詐欺(共23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附表編號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11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就抗告人所犯上開各罪,關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其犯罪之類型(具體罪名)為何?時間、次數為何?有無重疊性法益之侵害?如所犯為販賣毒品罪名,其販賣之對象有幾人?毒品種類為何?所取得之毒品犯罪所得總額為何?關於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其詐欺之時間、次數為何?參與之分工角色為何?被害人總數為何?被害人所受總體損害為何?凡此,均攸關本件定應執行案件如何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罪數反應行為人人格及傾向、對抗告人所犯為總體評價等事項,亦攸關是否符合罪刑相當、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原裁定就上開事項未予具體審酌說明,即難謂無理由不備之違誤。
五、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指摘原審定刑並非妥適,原裁定就上開事項未予具體審酌說明,本院自無從審酌原裁定是否妥適,應認本件抗告尚非全無理由。又原審就其裁量權之行使既未附理由,尚難認其已實體審酌,為顧及受刑人之審級利益,故將原裁定撤銷並發回由原審法院重為裁定,以茲慎重。另抗告人抗告意旨提及本件應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見本院卷第17頁),抗告人如在監,發回時似應注意以適當方式使其表示意見,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邱忠義法 官 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附表】受刑人余星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2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25日 112年6月8日 110年12月17日~ 111年3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078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18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2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945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93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38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3日 113年1月31日 113年5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945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93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383號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4日 113年3月6日 113年7月3日 得否 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71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91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52號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2年6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14日10時40分為警採尿時間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 111年6月30日 111年5月30日、111年6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3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8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54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37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804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9日 113年5月28日 113年6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54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37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804號 確定日期 113年7月8日 113年7月8日 113年8月1日 得否 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275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467號 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7號(基隆地檢113年度他字第549號)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4罪)、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12罪)、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年8月(5罪)、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2年6月(3罪)、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0日~ 111年7月14日 111年3月11日~ 111年7月18日 111年3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182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36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7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902號 113年度訴字第704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6日 113年10月17日 113年9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7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902號 113年度訴字第704號 確定日期 113年8月27日 113年12月2日 113年10月15日 得否 易科罰金 否 否 是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73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02號編號 10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7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37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39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39號 確定日期 114年3月19日 得否 易科罰金 否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8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