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539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夏尉瀧原 審選任辯護人 郭千綺律師上列抗告人因重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所為延長羈押等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5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夏尉瀧(下稱被告)涉犯教唆重傷害等罪,犯罪嫌疑重大。而教唆重傷害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於本案犯罪之地位為策劃之角色,羈押後尚有寄送會客菜及金錢與共同被告周子鈞之情形,對其他共同被告具有一定程度之影響力;本案同案被告間相互分工、利害攸關,依原審之審理進程,周子鈞及其餘共同被告徐若修、黃今沛、周文瀚及陳中義等人均尚待進行交互詰問,故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又被告於原審訊問時自陳:本案係因協商不順利,我就請周子鈞過去給她(按指被害人沈美吟)個幾拳,看她能不能接受我的要求等語(原審卷一第103頁),而陳中義就本案債務迄今仍未清償,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行傷害罪之虞。經考量本案事關社會重大公益,對社會治安造成高度危險,以及現代通訊科技便捷、私密,便於聯繫、勾串等情,因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且無從以具保、限制住居等手段以代羈押之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被告自民國115年2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否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等語。
二、被告抗告意旨略以:依證人劉俊良之證詞及114年4月28日錄音檔,可見被告並未提及組織、幫派,是否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嫌,容有疑義。沈美吟之客觀傷勢尚未達重傷害程度,且共同被告間無從經由寄送會客菜,達成供述之共識,各證人復於警、偵訊程序就本案完整陳述,難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被告一時激憤教唆傷害被害人,僅屬偶發事件,並無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被告承認教唆傷害犯行,不可能再接觸其他證人,願受具保、限制住居、定期報到、科技監控等強制處分,故無羈押之必要,爰依法提起抗告云云。
三、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至於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乃將來法院應實體判斷問題,與法院是否羈押被告無必然之關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14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院審查聲請羈押被告時,應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被告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情事及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情事等三要件,依卷內具體客觀事證予以斟酌後,始決定是否有羈押之「正當性原因」及「必要性」,且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7號原法定判例意旨參照),故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四、經查,原審訊問被告後,以上述事由裁定延長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否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業已詳述其理由。被告執以指摘所犯並非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云云,核屬將來法院應實體判斷之問題,與法院是否羈押被告並無必然關係;所謂無勾串之虞,除屬空言無據外,依本件抗告意旨,被告仍否認教唆重傷害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且不無推諉、卸責之情,是全案詳情即有待原審勾稽卷內事證並就相關證人進行交互詰問後,加以釐清,在此之前,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依被告所涉如起訴書所載犯行,其因受陳中義委託,多次代替陳中義前往與沈美吟等債權人協商債務,經明確拒絕後,竟起意施暴以壓制沈美吟等人之意志,其犯行具有反覆實行之特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傷害罪之虞。本院審酌本案牽涉人數不少,相關分工、指揮情形及主觀犯意等節猶待清查,而現代通訊科技便捷、私密,便於聯繫、勾串,共犯間利害攸關,且本案所涉案情事關社會重大公益,併斟酌羈押對於被告人身自由拘束之不利益及防禦權行使限制之程度後,因認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有羈押被告並禁止其接見、通信之必要性,且無從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處分替代羈押。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情事。從而,原審據以裁定延長羈押被告並禁止其接見、通信,及否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經核於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尚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亦無違法或不當可言。被告仍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無非係對原審審酌羈押時得為裁量、判斷之職權行使而為爭執,自不足以推翻原裁定之適法性。從而,被告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法 官 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謝崴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