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673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徐榮廷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0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徐榮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徐榮廷因犯詐欺等數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其中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3至12),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同意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可憑,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於本件犯罪時年僅18歲(附表編號12行為時亦未成年),社會經驗及學識能力均不足,受到詐騙集團利用,雖不可取,但附表編號3、4、6、8、11均屬同一時期所犯,犯罪手法雷同,而法院於更定執行刑時,應慎重審視本件個案,避免重複評價,並應審酌其違法罪責,妥適調整其刑罰,否則一律以相同之刑事罪責懲罰受刑人,將使真正不法集團成員與受刑人所受之刑度,難以區分其不法程度及罪質含量,請求撤銷原裁定,重新更定其刑,給予受刑人妥適之刑事懲罰評價,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使受刑人早日重新做人、改過向善並回饋社會。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或複數施用毒品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得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四、經查:
(一)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17罪(其中編號2部分為5罪、編號4部分為2罪),前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最長期為有期徒刑3年,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21年1月,原審於此範圍內,考量附表編號3、4及6、7曾分別業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1年4月,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固無違背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且未重於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之總和(14年3月)。
(二)惟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7罪,編號1、2均為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其餘部分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皆係參加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工作,並非居於主導犯罪之地位,所侵害為個人財產法益,尚非具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犯罪時間集中在111年1月至112年3月間,其中不乏於同日提領款項,因被害人不同經論以數罪者,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倘累加其各次應執行刑之刑期,實有刑罰與責任背離之不合理現象。另依卷附判決可知,受刑人對於所犯全數加重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均坦承犯行,毫無掩飾,反映出受刑人知所悔悟、願意面對罪責並接受懲罰之人格特質,刑之執行成效較能期待。此外,受刑人目前年僅21歲,正值青壯,以其對於過往犯罪所展現之懊悔態度觀之,復歸社會可能性大,苟對受刑人施以過長刑期,反而使受刑人長久與社會隔絕,不利於日後復歸更生。
(三)從而,原裁定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7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難謂已充分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特性、侵害法益屬性,及其犯罪時間密切接近、手法相同,符合參與單一詐欺集團,因同一工作分配實行相同手段犯罪之特性,暨所呈現之犯罪傾向與行為整體非難性,致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受刑人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
五、又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定有明文。本件業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為受理抗告之第二審法院,因認原裁定有上開可議之處而予撤銷,惟原裁定所憑之基礎事實並未變動,且裁量違誤之事實已明,並經本院詳述行使裁量之遵循標準,為使司法資源有效利用,應認合於上揭規定所稱有必要自為裁定之情形。從而,本院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及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審酌附表17罪分別為加重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罪,該等加重詐欺取財罪皆為參加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所侵害之法益均為財產法益(共17名被害人);附表編號3、4及6、7之罪前經法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1年4月(各獲有寬減有期徒刑6年、10月);上開17罪之犯罪時間緊密接近,且犯罪型態、情節相同,考量受刑人所犯17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於合併處罰時責任非難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之功能、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以及受刑人之意見,爰就附表17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使罪刑相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張宏任法 官 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附表:
受刑人徐榮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各有期徒刑1年1月,共5罪 犯罪日期 112/02/16 112/03/15 111/11/19(2次) 111/11/20 111/11/23(2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88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56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63號 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77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288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27號 判決日期 112/05/29 112/07/27 112/06/02 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77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288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2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7/04 112/08/30 112/07/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61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41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527號(編號3、4之罪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
受刑人徐榮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各有期徒刑1年,共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11/19 111/11/20 111/12/08 111/11/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63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4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84號 法院 新北地院 苗栗地院 臺灣高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27號 112年度訴字第26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031號 判決日期 112/06/02 112/09/28 112/10/26 法院 新北地院 苗栗地院 臺灣高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27號 112年度訴字第26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03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7/12 112/12/11 112/11/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527號(編號3、4之罪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803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80號(編號6、7之罪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
受刑人徐榮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罪日期 112/01/03 111/11/25~111/11/28 112/01/0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8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01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859號 法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03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653號 113年度訴字第76號 判決日期 112/10/26 112/12/20 113/03/22 法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03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653號 113年度訴字第7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1/30 113/01/25 113/04/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80號(編號6、7之罪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48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88號
受刑人徐榮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2/02/01~112/02/15 111/11/22~112/02/11 111/01/3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73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68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2920號 法院 南高分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9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171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054號 判決日期 113/07/09 113/11/12 114/05/13 法院 南高分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9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171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05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8/13 113/12/26 114/06/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85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06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4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