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795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楊勝文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114年度聲字第330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楊勝文(下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前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如附表編號1至4、7所示之罪,依法不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依法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抗告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予准許。又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如附表所示,酌以抗告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抗告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抗告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兼衡抗告人表示之意見後,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4年等情。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深感悔悟無再犯之可能,請審酌本件犯罪時間接近,且屬同一類犯罪行為,另為從輕裁定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是以,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至所定執行刑之多寡,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上述範圍,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
四、經查:㈠抗告人楊勝文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經分別確定在
案,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如附表「備註」欄所示裁判定應執行刑,應執行刑如附表「備註」欄所示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判決、裁定在卷可參。又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是原裁定認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原審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㈡又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即有期徒刑4年,係在上開罪刑中之最
長期即有期徒刑1年3月以上,未逾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性界限即各刑合併之刑期總和有期徒刑6年7月,亦未超過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如附表其餘編號所示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5年9月,更未逾30年,未逾越外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抗告人固以前詞置辯,惟衡諸原裁定已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刑罰暨定應執行刑之規範目的、所犯各罪間之關聯性及侵害之法益與整體非難評價等面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並未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亦無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等法律內部界限之情形,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且原審法院於本件裁定前業已給予抗告人以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是原審經衡酌上述各情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適法且無不當,更無輕重失衡或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之處,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抗告意旨徒憑己意指摘原裁定有所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法 官 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劉斯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犯罪日期 (民國) 111年6月13日至111年6月15日(原記載111年6月9日至111年6月18日,應予更正) 111年6月30日至111年7月1日(原記載111年6月29日至111年7月1日,應予更正) 111年4月28日至111年4月30日 111年7月28日至111年7月29日(原記載111年7月28日至111年7月30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4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2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947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0號 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22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6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21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2年3月30日 112年3月30日 113年7月12日 112年11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0號 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22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6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21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12年5月3日 112年5月10日 113年8月16日 112年12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3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3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8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759號 編號1、2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0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 5 6 7 罪名 妨害秩序 妨害秩序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民國) 111年11月28日 112年2月8日 111年7月8日至111年7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7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10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4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29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44號 113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95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3年11月5日 113年10月9日 113年11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29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44號 113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95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13年12月4日 113年11月20日 113年1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助字第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助字第3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9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