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730號抗 告 人即受 刑 人 張暐溙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369號),提起抗告,北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檢具受刑人出具之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以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而向原審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固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9年2月確定,惟其既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前揭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原審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原審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之罪宣告刑之最長期以上,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各刑合併之刑期,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9所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
10、11宣告刑之總和。原審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44罪,均為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按:附表編號9則為竊盜罪),侵害之罪質相同,犯罪時間相近,犯罪手段、情節亦屬相同,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情狀綜合判斷,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9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詐欺等罪,其犯罪時間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至112年11月29日間,係屬同一時間內所為,因經檢察官先後起訴,始而分別審判,此於抗告人之權益難謂無影響,原裁定未就其整體犯罪行為態樣、時間觀察,即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8月,顯然不利抗告人,與內部性界限之法律目的及刑罰之公平性無違(按:相違),且原裁定未說明有何為此裁量之特殊情由,致抗告人實質上因原裁定之犯行所受處罰將遠高於其所犯其餘同類案件,其裁量權之行使尚非妥適,自屬難招折服。就定刑結果及數罪併罰之立法精神而言,抗告人之權益難認並無影響,請考量自由裁量內部界限之精神意義所在,審酌抗告人上述所言,盼秉持刑罰公平原則,並符合公平、正義及比例原則,給予重新從輕之機會。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刑期部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述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事實審法院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量定,除不得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3項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外,應本於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
四、經查:㈠抗告人即受刑人張暐溙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11各罪係在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原審以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8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4年9月,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固在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
㈡然抗告人所犯附表各罪均係在民國112年1月12日至29日間陸
續所為,其中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各罪,既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本案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而新增之編號10所示之罪係抗告人在犯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罪期間之間所犯,編號11所示之罪係抗告人在上開期間之末日(即112年1月28日)及其翌日(即112年1月29日)所犯,則檢察官聲請意旨所增加之編號10、11等罪有無與前揭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情狀不同(例如行為所生財產損害之金額、犯罪情節)而致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然較低(不宜遞減其刑)、或屬責難非難重複程度高(而應酌予遞減其刑)之情形?又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與前揭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有無行為態樣,犯罪情節顯然相異,或導致不同被害人之個人財產法益受害程度顯屬有別之情形?原裁定未具體說明如何審酌上情,就抗告人所犯附表各罪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8月,其裁量權之行使關於抗告人之責罰如何相當,尚有理由欠備之違誤。抗告理由指摘原裁定裁量不當,為有理由。㈢原裁定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為保障抗告人權
益及兼顧審級利益,爰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處。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邱忠義法 官 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年月日)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11月12日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 1713 號 113年5月21日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 1713 號 113年6月18日 編號1至9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2年11月12日至同年月13日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 1713 號 113年5月21日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 1713 號 113年6月18日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11月12日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 1713 號 113年5月21日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 1713 號 113年6月18日 詐欺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2年11月12日至同年月13日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 1713 號 113年5月21日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 1713 號 113年6月18日 詐欺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2年11月12日、同年月17日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 1713 號 113年5月21日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 1713 號 113年6月18日 2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2年11月11日至同年月12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51號 113年5月16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51號 113年6月25日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 112年11月12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51號 113年5月16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51號 113年6月25日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11月12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51號 113年5月16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51號 113年6月25日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11月17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51號 113年5月16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51號 113年6月25日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 112年11月17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51號 113年5月16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51號 113年6月25日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11月24日至同年月25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51號 113年5月16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51號 113年6月25日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11月25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51號 113年5月16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51號 113年6月25日 3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 112年11月12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523 號 113年5月31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523 號 113年7月9日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 112年11月12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523 號 113年5月31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523 號 113年7月9日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11月20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523 號 113年5月31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523 號 113年7月9日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 112年11月20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523 號 113年5月31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523 號 113年7月9日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 112年11月20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523 號 113年5月31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523 號 113年7月9日 4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2年11月23日、同年月24日 士林地院113年度審訴字第 864 號 113年7月31日 士林地院113年度審訴字第 864 號 113年8月27日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11月17日、同年月20日 士林地院113年度審訴字第 864 號 113年7月31日 士林地院113年度審訴字第 864 號 113年8月27日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11月22日 士林地院113年度審訴字第 864 號 113年7月31日 士林地院113年度審訴字第 864 號 113年8月27日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11月22日 士林地院113年度審訴字第 864 號 113年7月31日 士林地院113年度審訴字第 864 號 113年8月27日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2年11月23日、同年月24日 士林地院113年度審訴字第 864 號 113年7月31日 士林地院113年度審訴字第 864 號 113年8月27日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2年11月24日 士林地院113年度審訴字第 864 號 113年7月31日 士林地院113年度審訴字第 864 號 113年8月27日 5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11月17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 1405 號 113年9月9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 1405 號 113年10月29日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11月28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 1405 號 113年9月9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 1405 號 113年10月29日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 112年11月28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 1405 號 113年9月9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 1405 號 113年10月29日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2年11月28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 1405 號 113年9月9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 1405 號 113年10月29日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 112年11月28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 1405 號 113年9月9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 1405 號 113年10月29日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 112年11月28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 1405 號 113年9月9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 1405 號 113年10月29日 6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2年11月25日 新北地院113 年度審金訴字第1461 號 113年9月19日 新北地院113 年度審金訴字第1461 號 113年11月28日 7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2年11月11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035 號 113年11月14日 北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035 號 113年12月17日 8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11月20日 士林地院113 年度審訴字第 1689 號 113年12月9日 士林地院113 年度審訴字第 1689 號 114年1月7日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11月16日、同年月20日 士林地院113 年度審訴字第 1689 號 113年12月9日 士林地院113 年度審訴字第 1689 號 114年1月7日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11月26日 士林地院113 年度審訴字第 1689 號 113年12月9日 士林地院113 年度審訴字第 1689 號 114年1月7日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11月26日 士林地院113 年度審訴字第 1689 號 113年12月9日 士林地院113 年度審訴字第 1689 號 114年1月7日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11月26日 士林地院113 年度審訴字第 1689 號 113年12月9日 士林地院113 年度審訴字第 1689 號 114年1月7日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11月26日 士林地院113 年度審訴字第 1689 號 113年12月9日 士林地院113 年度審訴字第 1689 號 114年1月7日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11月26日 士林地院113 年度審訴字第 1689 號 113年12月9日 士林地院113 年度審訴字第 1689 號 114年1月7日 9 竊盜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7月26日 臺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3291 號 113年12月12日 臺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3291 號 114年2月4日 10 詐欺 有期徒刑拾月 112年11月27日 士林地院114 年度審訴字第 291號 114年5月23日 士林地院114 年度審訴字第 291號 114年8月11日 詐欺 有期徒刑拾月 112年11月27日 士林地院114 年度審訴字第 291號 114年5月23日 士林地院114 年度審訴字第 291號 114年8月11日 11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 112年11月28日 北院114年度審訴字第400號 114年6月18日 北院114年度審訴字第400號 114年7月22日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2年11月28日 北院114年度審訴字第400號 114年6月18日 北院114年度審訴字第400號 114年7月22日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2年11月28日、同年月29日 北院114年度審訴字第400號 114年6月18日 北院114年度審訴字第400號 11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