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977號抗 告 人 陳漢韋即 受刑 人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17日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9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陳漢韋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漢韋(下稱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罪,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無重複裁定情形,且原審法院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又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5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行為次數、犯罪時間間隔、受刑人犯後態度、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附表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所反映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與外部界線,並經函詢受刑人賦予其表示意見之機會,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爰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513號裁定意旨,法律上之自由裁量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均仍應受其拘束,是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過重,請求另為從新從輕、最有利於被告之裁定,給予受刑人悔過向上之機會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即所犯數罪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例如複數竊盜、施用、販賣毒品或詐欺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得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四、經查: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而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之宣告刑,最長期刑為附表編號19所示有期徒刑2年2月,合併總刑期為41年4月(依刑法第51條款但書不得逾30年),則原審法院於上開法律外部界限之有期徒刑2年2月以上30年以下範圍內,復考量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以及附表編號1至18之罪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6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再加計附表編號19至25所示之刑共計有期徒刑9年8月之內部性界限為13年10月,因而酌定期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並未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情事甚明,且已依法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而受刑人則表示對於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無意見,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查詢表1份在卷可憑(參見原審卷第37頁),固非無見。
(二)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5之罪,除附表編號19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外,均屬從一重處斷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罪名相同,其犯罪時間分別為110年7月7日至同年月10日(編號1至11)、112年3月29日(編號12至14)、110年11月27日(編號15)、112年3月27日(編號16至17)、同年月29日(編號18)、110年8月31日至同年9月9日(編號20至25),以上犯罪動機、態樣、侵害法益大致相同,具有相當之密接性、高度重複性,與侵害不可回復性個人專屬法益之犯罪有別,於併合處罰時期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三)再者,附表編號1至11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其折減後之刑期為原總刑期之16%(11年5月=137月,1年10月=22月,22月/137月=0.1605),附表編號1至18之罪,又經苗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6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其折減後之刑期為原總刑期之13%(31年8月=380月,4年2月=50月,50/380=0.1315),而原審法院裁定就附表編號1至25所示全部罪刑,則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其折減後之刑期僅為原總刑期之18%(41年4月=496月,7年6月=90月,90/496=0.1814),其折減刑期之幅度較少,不僅有違公平及平等原則,猶未能充分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特性、侵害法益屬性高度相近,以及受刑人所犯大多數為從一重處斷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罪名、手法雷同、時間密接,佐以上述犯罪情節所呈現受刑人之犯罪傾向與行為整體非難性,容有罪刑不相當之情事。
(四)準此,受刑人提起抗告主張應給予以其最有利之定應執行裁定,尚非全然無據,自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五、末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定有明文。
本案先前業經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為受理抗告之第二審法院,固認原裁定有上開罪刑不相當、不符公平及平等原則之違誤而應予以撤銷,然原裁定所憑之基礎事實並未變動,且其裁量容有違誤之事實已明,並經本院詳述行使裁量之遵循標準如上,為使司法資源有效利用,應認合於上揭規定所稱有必要自為裁定之情形。是以本院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及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各次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先前所定應執行刑等節,並考量受刑人於刑事抗告狀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爰就附表所示罪刑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使罪刑相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解怡蕙法 官 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編號1-11經同判決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7日 110年7月7、8、 10日 110年7月8、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41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41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4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1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7日 112年6月7日 112年6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25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25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250號 編號1-18經苗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6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苗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692號)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編號1-11經同判決諭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9日 110年7月9日 110年7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41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41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4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1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7日 112年6月7日 112年6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25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25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250號 編號1-18經苗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6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苗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692號)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編號1-11經同判決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9日 110年7月9日 110年7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41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41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4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1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7日 112年6月7日 112年6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25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25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250號 編號1-18經苗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6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苗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692號)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編號1-11經同判決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10日 110年7月10日 112年3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41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410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3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1號 112年度訴字第294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112年8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1號 12年度訴字第29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7日 112年6月7日 112年9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25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250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60號 編號1-18經苗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6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苗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692號)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5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29日 112年3月29日 110年1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30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3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278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294號 112年度訴字第294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294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17日 112年8月17日 112年12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294號 112年度訴字第294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29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12日 112年9月12日 113年1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60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60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343號 編號1-18經苗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6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苗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692號)編號 16 17 18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4次) 有期徒刑1年1月(4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27日 112年3月27日 112年3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111、8212、8814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111、8212、8814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111、8212、88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492號 112年度訴字第492號 112年度訴字第492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1日 113年1月11日 113年1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高院 苗栗高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294號 112年度訴字第294號 112年度訴字第29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7日 112年2月7日 112年2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26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26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26號 編號1-18經苗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6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苗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692號)編號 19 20 21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12日 110年8月31日、110年9月2日 110年9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698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9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698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9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698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73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0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07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12日 114年6月30日 114年6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73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0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月15日 114年8月13日 114年8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697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764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764號編號 22 23 24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2日 110年9月2日 110年9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48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6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48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6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48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0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0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07號 判決日期 114年6月30日 114年6月30日 114年6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0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0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8月13日 114年8月13日 114年8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764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764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764號編號 25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2、3、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48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07號 判決日期 114年6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8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7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