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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抗字第 9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902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蔡宇軒原 審選任辯護人 李翰承律師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24日延長羈押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4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㈠被告蔡宇軒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原審訊問後,認其涉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組織、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罪嫌,犯罪嫌疑均屬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行與勾串、滅證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前曾誤載第6款,應予更正)所定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4年8月29日起執行羈押,復自114年11月29日、115年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次,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15年2月6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㈡茲因被告仍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罪之虞」之法定原因

,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羈押,仍有羈押之必要性,爰裁定被告自民國115年3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蔡宇軒(下稱被告)於案發前有固定之住所,且被告之未成年子女甫出生,現僅由被告之妻獨力照顧,被告實無逃亡意欲,亦無逃亡情事;另本案已於115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相關證人業已詰問完畢,難謂被告有何湮滅罪證或勾串共犯、證人之動機與必要。因此,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三、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明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七、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3之詐欺罪、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又羈押之目的,主要在於使追訴、審判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保全對被告刑罰執行之目的;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得按照偵審程序進行程度,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為准予羈押裁定,無明顯違反法定要件及比例原則,即難謂有違法或不當可言。

四、經查:㈠被告經原審訊問後,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本文前段之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罪,均犯罪嫌疑重大,有起訴書犯罪事實三、四列載之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

㈡本案被告涉嫌發起以實施詐術為手段而具持續性、謀利性之有

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成立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111111」,其暱稱「茶茶」與暱稱「西瓜」之人,負責指派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成員及向車手收取提領詐騙款項之收水成員之工作。且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涉犯起訴犯罪事實三、四部分,亦即起訴書附表四、附表六之一、六之二、附表八所列加重詐欺犯行,及附表五編號1至51、附表七編號1至56之指派車手提領、收水犯行。顯然具備集團性規模,有組織、有效率指揮詐欺集團成員在一定期間内實行詐術等犯行,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事由,顯有預防性羈押之必要性。㈢至抗告意旨所指:交互詰問完畢,已無逃亡、串證滅證之虞

乙節。經查:原審於115年2月6日審理程序解除被告之禁止接見、通信之禁令(見原審卷七第7頁)。另細繹原裁定理由四之內容,原審延長羈押被告之理由,在於「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罪之虞」(見原裁定第3頁),未見原羈押、第1、2次延長羈押所列載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逃亡、串證滅證」事由。從而,此部分之抗告理由,難認有據,無足採酌。

五、綜上所述,原審認被告有上開繼續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裁定延長羈押2月,於法相合,且未違反比例原則,被告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此外,本件為第3次延長羈押,請一併注意法定羈押期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孫沅孝法 官 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彭威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不服延長羈押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