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40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趙叔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趙叔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叔儉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5年2月5日以115年度聲保字第31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9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9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5003604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執更分字第1515號執行指揮書、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呂寧莉法 官 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惠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