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40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慶福上列受刑人因貪污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執聲付字第1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慶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慶福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15日法授矯字第115003774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5年9月15日法授矯字第11500377400號)、法院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張少威法 官 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俊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