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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4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4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上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執聲付字第1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上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2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67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於民國105年12月7日送監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64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5年9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6450號)、法院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韋廷法 官 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斯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