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4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42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建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執聲付字第1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建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建成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確定,於民國109年8月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47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5年9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4770號)、法院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韋廷法 官 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斯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