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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4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42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義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執聲付字第1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義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義雄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15日法授矯字第115003618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5年9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1840號)、法院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張少威法 官 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俊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