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42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泯桓(原名張泯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泯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泯桓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70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列載:「無」),認聲請為正當,應以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韋廷法 官 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