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42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明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執聲付字第1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明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明壽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確定,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57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黃弘宇法 官 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紹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