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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4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48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歐兆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1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歐兆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兆賢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判刑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上開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422401號函及所附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黃于真法 官 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亮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