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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5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51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偉建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偉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偉建(下稱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嗣經送監執行,原已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保字第9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茲另於假釋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2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15年度台抗字第733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15年10月1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0月1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5003926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郭峻豪法 官 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07